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保证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阳光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阳光学院(原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015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为福建省首批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近年来,学院荣获“全国五四红旗团委”、“福建省五四红旗团委”、“福建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福建省平安校园”、“福建青年五四奖章集体”等多项荣誉。近四年来,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平均为95%。
第四条 阳光学院位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一百多年前,这里的马尾船政学堂是中国现代教育的开端。学院环山而建,面对马江,办学环境幽静,教学生活设施先进、齐全。 第五条 学院拥有一支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充满活力的师资队伍,现有专任教师474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占72.2%,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占43.9%。福州大学优秀教师任职我院,为学生上课。
第六条 学院建有设施先进的、设备较为完善的各类实验室105个,数字模拟法庭、商务综合实验室、基础心理学实验室、土木结构实验室、信息处理与DSP技术实验室、网络工程实验室、虚拟演播室、录音棚等多个实验室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占地2.2万平方米、多功能的图书馆,藏书84万多册。学院拥有学术报告厅、音乐艺术中心、网络中心、游泳池、塑胶田径场、咖啡屋等现代化教学、生活设施。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0591-83973679。
第四章 招生批次、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条 学院除艺术类之外的专业在福建省按照本科二批录取,其余省份按照各省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本科批次招生。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专业生源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具体计划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除商务英语专业仅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他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
第十三条 学院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整个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统一,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六条 学院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 校内专业调配分三轮进行:
第一轮:学院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分布情况,对第一专业志愿上线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投档,对于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
第二轮:在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被录取情况下,学校根据考生第二到第六专业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配至第一轮未满专业。
第三轮: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投档成绩从高至低调剂至缺额专业。
2. 校内专业调配中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十八条 福建省艺术类录取规则:在文化投档成绩和相应专业类别的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省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投档考生中,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文科艺术类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理科艺术类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各专业类别的考生综合分(满分为750分)折算方法:
编导类综合分=考生文化投档成绩×5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50%;
美术类综合分=考生文化投档成绩×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音乐类综合分=考生文化投档成绩×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第十九条 其他省艺术类录取规则:按照省招生办规定的录取规则录取;如由院校自行制定录取规则,则我院按照以下规则执行:在考生文化成绩和相应专业类别的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省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在投档范围内,按照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省统考专业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总分、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依次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如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如招生计划仍未完成,则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办的有关规定,实施补报志愿或降分政策,直至招生计划完成。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阳光学院各专业的学费标准如下: 1、音乐学、美术学等2个专业,每人每学年19500元;
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软件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物联网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土木工程、工程管理、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商务英语、日语、文化产业管理等15个专业,每人每学年18000元;
3、会计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行政管理、广告学和应用心理学等9个专业,每人每学年17000元。
4、广播电视编导和建筑电气与智能化专业为2016年新增专业,其学费待物价部门审批,可参考相关专业学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四人间每人每学年1600元,六人间每人每学年1400元。
第二十三条 退费办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闽价[2005]费435号)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文凭发放
第二十四条 学生经过四年全日制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由阳光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在教育部实行电子注册。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阳光学院学士学位。
第八章 奖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凡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一批次录取线的非艺术类考生,被我院录取并入学报到者,免四年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特困生4000元/生·年,贫困生25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九条 设立“阳光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阳光学院单项奖学金”。
第三十条 设立“阳光学院创业基金”,支持和鼓励学生的创业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过程按当年教育部和各有关生源省份制订的相应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阳光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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