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近年来广为人知的杜某、佘某、聂某斌、呼格吉勒图等人的冤案比较,赵某海案虽然一样令人震惊,但案情却了无新意。问题是,此时此刻,在高墙铁牢之中,还有多少因刑囚而蒙冤者在等待着真凶落网这种小概率事件的发生?更可怕的是,我们的执法和司法机关是否还在不断地制造着新的赵某海、佘某?
目前司法不公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根源是司法决策主体与其权责裹缠不清。近年来,政法委已经越来越走向前台,成为实际的决策者,更甚者不仅操控审判结果,而且深夜组织相关学者开会论证,规定媒体宣传口径,赵谋海案正是说明这种扭曲体制常导致冤案发生的典型例证;其次,与我国公安机关“命案必破”的要求有关。我国目前的侦查技术和手段还不是很先进,要快速破案很大程度上要靠民警排查、走访,圈定嫌疑人进行讯问,也就是说通过口供破案;最后还有刑事技术跟不上,法律对刑讯逼供的制约不够,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保障不够等等都导致公安机关可能会采取一些粗暴的方式办案。
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损害司法公信力,而且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司法体制改革,保证防止冤假错案,提升司法公信力成为当务之急。
国家方面要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公信源于公正,公正始于规范。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拘留、逮捕后送押和讯问制度,侦查人员对被羁押人员的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全面推行侦查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完善在押人员投诉和调查制度,建立在押人员约见民警、看守所负责人制度,及时调查、处理在押人员投诉、控告。
司法机关方面首先要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采用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手段搜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其次要强化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提高庭审质量、有效减少冤假错案有重要意义,为鼓励证人出庭作证,建立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明确证人保护范围、规定具体保护措施、建立证人出庭作证补助等制度。最后要保证并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时间由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并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
社会方面要加强司法活动的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诉讼当事人、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深化司法公开,以公示促公正。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群众参与和监督司法活动的渠道。
人民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从国家、司法机关和社会三方面共同努力,始终坚守疑罪从无的理念,在定罪证据有疑而又无法查清案件的情况下,宁可放过一些坏人,不刻盘错一个好人,宁可错判的刑事法的理念和人权保障的理念,才能顶住各种因素的困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简评:
本文从案例出发,引出冤假错案频发的问题,分析了导致司法不公正的原因,从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司法监督体系等方面,对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一观点进行了论述,文章大体上呈现出了总结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论证思维,基本结构完整、层次鲜明,语言流畅,这是本文值得肯定的方面。但是在具体的行文过程中还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文章在开篇时提到的“杜某、佘某、聂某斌、呼格吉勒图”和赵某海案等人的冤案不够具体,最好能够用某一个比较具体的案例来作为切入点,引出“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个论点,这样切入更加自然,同时在开篇突出论点。
第二,原因分析不够透彻。一是“司法决策主体与其权责裹缠不清”的表述不清,该原因应是司法监督体系不完善,公安机关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出现被监督者实际上控制了监督者的现象;二是“命案必破”的要求导致粗暴办案和“有罪推定”的理念反映的是没有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这是影响司法公正的最主要原因。
第三,从模拟行政的角度来说,提高司法公正的主体应该是司法部门,本文从国家、司法机关、社会三个方面来提高司法公正,将司法机关与国家并列,解决问题的角度不合理。这里建议从完善司法监管制约体系、完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诉讼机制和完善律师辩护制度等方面来论述如何防止冤假错案,提高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