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事业单位申论热点加强消费者权益
来源: 阅读:716 次 日期:2016-05-19 17: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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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201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原告认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这一司法解释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标准表述】

在我们的生活中霸王条款是最常见的一种侵害消费者权利的现象,霸王条款以一种明目张胆的方式公然引消费者入彀,造成事后维权困难。在一些霸王条款付诸于实践的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处于严重不对等地位。

一、经营者:长期深耕某一领域,熟知行业内幕,在设计霸王条款时将文字游戏玩到极致,钻法律空子无孔不入,力求达到伤人于无形的效果;

二、消费者:尤其是文化层次较低、年龄较大的消费者,初次购买某些商品或者服务时,基本是门外汉,再受经营者的忽悠。

霸王条款所引起的事件并不是什么新鲜问题,而是一个长期存在甚至愈演愈烈的问题。即便过去长期受人关注的霸王条款销声匿迹,在新的消费领域又会冒出新的霸王条款,等到消费者恍然醒悟时,已然受害者众多。造成这样的现象原因比较复杂,通常归咎于有关部门不作为或者没有及时作为,但在现实中还有很多值得进一步考量的地方,如某些企业占据过于强势的垄断地位、行政干预市场的边界争议等。

从法治市场经济的建设路径看,应给予消费者更多法治保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市场经济发展应该注入更多公平公正性,增大消费者的话语权,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法律武器、维权工具是大势所趋。

【具体措施】

第一,消协等消费者组织应强化协助民众维权的能力,加大媒体曝光,以现实问题“倒逼”霸王缩头。

第二,工商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的作用,让行业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挤压“霸王条款”的生存空间,让更多的“霸王条款”走向终结。

第三,消费者自身要进一步提高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要善于从法律角度发现并反击霸王条款,不要动辄采取一些过激乃至违法违规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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