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工作部门:
按照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黔司通〔2010〕193号文件《关于开发基层司法所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的通知》要求,根据2011年4月19日石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石府常议〔2011〕5号)精神,为加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决定面向社会聘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帮教社区矫正人员,现《石阡县聘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帮教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石阡县聘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帮教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方案
根据2011年4月19日石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1]5号)精神,为加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决定面向社会聘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特制定《石阡县聘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帮教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聘用工作组织领导,特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代才(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龙晓成(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员:杨先德(县政府办副主任)
朱成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杨成军(县司法局长)
方门良(县民政局长)
龙天平(县财政局党组书记)
梁世斌(县人社局副局长、就业局局长)
夏 军(县监察局副局长)
马永忠(县司法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司法局,马永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此项工作的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县就业局就业股负责对聘用对象资格审查。
二、工作程序
此次聘用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发布聘用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面试、聘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三、聘用名额
根据工作需要,共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28名,按照属地管理由就业局从各乡镇现有公益性岗位中调岗24名,面向社会聘用4名,全部采取聘用制,实行合同制管理,由石阡县就业局与其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一年一聘),最长不超过3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县司法局负责进行岗前培训上岗并实施岗位管理。各乡镇名额如下:
龙塘镇司法所2名、龙井乡司法所2名、花桥镇司法所1名、坪地场司法所1名、石固乡司法所1名、五德镇司法所2名、枫香司法所1名、青阳乡司法所1名、中坝镇司法所1名、坪山乡司法所1名、甘溪乡司法所1名、白沙镇司法所2名、聚凤乡司法所1名、国荣乡司法所1名、本庄镇司法所2名、河坝场乡司法所2名、大沙坝乡司法所2名、汤山镇司法所4名。
四、聘用条件及对象
(一)聘用对象
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持民政部门证明);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以就业登记证为准);
3、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持村、乡镇政府失地证明);
4、困难大学生(相关困难证明材料)
(二)聘用条件
1、具有本县户籍的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政治立场坚定,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年龄要求:年龄在25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身高要求:女150厘米以上,男160厘米以上。
5、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无明显缺陷,无传染病史,无不良嗜好及纹身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调岗人员中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法律专业优先聘用)。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报名聘用,已经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曾因违反治安管理被公安机关处罚的人员。
3、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5、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录用的其他人员。
五、聘用方式
报名人数超过4人,实行面试,按总分高低,取前4名进入体检程序,体检合格的,进入政审程序,政审合格的,予以聘用。上述过程中,如有不合格的,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递补。
六、工资待遇
工资标准每月1100元,其中岗位补贴550元、政府补贴550元,社会保险补贴按公益性岗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聘用报名
1、报名时间:2011年11月25日至30日;
2、报名地点:县司法局
3、报名联系方式:(0856)7652199
4、报名须知:报名持有效身份证、就失业登记证、户口簿、毕业证书等有关报名所需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二份。同时交近期同底免冠1寸照片4张。
八、面试安排
面试时间:2011年12月1日。
面试地点:县司法局会议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