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术学院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来源:天津美术学院网 阅读:950 次 日期:2016-05-10 13: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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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院校依法招生,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 学校名称:天津美术学院

二、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 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四、 学校代码:10073

五、 办学校址:

1、南校区:中国画、中国画(传统艺术修复与鉴赏)、绘画(油画)、绘画(版画)、雕塑、绘画(壁画)、书法学、美术学(美术史论)、美术学(视觉文化策划与管理)专业及专业方向。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天纬路4号

2、北校区:视觉传达设计、工艺美术(首饰设计与漆艺)、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染织设计)、产品设计、艺术设计学、摄影、绘画(综合绘画)、动画(影像艺术)、动画(移动媒体艺术)、动画、动画(动画创作与编剧)、公共艺术、中英合作办学(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及专业方向。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志成道7号

六、 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美术学院由中国近代教育家傅增湘于1906年创办。学院几易其名,于1980年2月由天津市政府批准更名为天津美术学院,是一所办学历史悠久,颇具特色,多学科多层次的高等美术院校。学院校园占地面积188亩,校舍建筑面积为16.6万多平方米。分为南、北两个校区。天津美院下设造型艺术学院、中国画学院、人文学院、设计艺术学院、环境与建筑艺术学院、产品设计学院、实验艺术学院、国际教育艺术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九个二级学院,共设有绘画、雕塑(五年)、美术学、摄影、书法学、中国画、艺术设计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工艺美术、数字媒体艺术、动画、公共艺术十五个专业。

面向21世纪,学院本着培养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完整知识结构和相对宽泛的专业技能,较高的文化素养和创造潜能,具备未来自我选择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德才兼备的高素质艺术人才的人才培养定位,不断强化以学科发展为中心的学院全面建设,把天津美术学院办成国际知名、国内位于前列的高水平美术学院。

我院与国内外高等艺术院校、艺术团体和艺术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广泛。经常开展全国性艺术、艺术教育学术活动,常年同法国、比利时、德国、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家的艺术院校和国内美术院校合作举行各类讲座和艺术品展示。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三条 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此后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四条 招生工作全程由纪委部门监督监察。

第五条 我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我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6年面向全国的招生计划,不做分省计划(除天津外,招生计划含2016年天津美术学院”天美人才计划”本科生50名,“天美人才计划”招生计划及要求详见《天津美术学院2016年“天美人才计划”招生章程》,章程附后)。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各学科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各专业志愿人数和高考成绩(文化成绩及专业成绩)确定各专业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按照各省市招办提供的报考我院的考生名单,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文化成绩及专业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录取原则:

我院是教育部批准的自主划定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的院校之一,录取时不承认任何政策加分,报考我院的全国考生均按我院划定的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不分文理科)进行录取,(注:我院按高考原始分划定控制线和进行录取工作,以下对文化课分数的要求均以原始分为标准,如考生成绩为非原始分则折合为原始分。高考原始分满分为750分)。我院依据以下录取原则录取:

1、按照教育部规定,考生必须获得所在省、市、自治区美术统考合格证才可报考我院(省统考未涉及的专业除外,具体操作办法以各省、市、自治区当年招生文件为准)。

2、考生只有取得我院专业考试合格证后才可填报我院(以下本原则所述专业成绩均为我院专业成绩)。考生必须在所在省、市、自治区填报有我院志愿,且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考生。凡报考我院考生须登陆我院指定网址填报专业(方向)志愿。我院共设六个专业(方向)志愿,获得我院绘画类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根据我院简章中公布的绘画类所包含的专业(方向)选报不超过四个专业(方向);获得我院设计类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根据我院简章中公布的设计类所包含的专业(方向)选报不超过四个专业(方向);获得我院史论类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根据我院简章中公布的史论类所包含的专业(方向)选报不超过二个专业(方向)。我院2016年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方式(以下所述各项均采用此方式)。

3、报考我院考生(不含报考史论类考生和中英合作办学),文化总分和外语单科成绩达到我院规定分数线后,依据考生所填我院专业(方向)志愿,按照平行志愿录取规则,各专业(方向)按综合分排名,择优录取(天津市考生单独排队择优录取;其他省考生统一排队,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办法具体为:

考生专业成绩总分÷专业满分×60+考生文化总分÷文化满分×40(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总分高的考生,专业成绩总分相同录取文化总分高的考生,文化总分相同录取语文成绩高的考生)。各专业(方向)计划额满为止。如某专业(方向)录取名额未满则从志愿填报服从调剂的未录取考生中调剂录取。

4、报考我院史论类专业的考生,外语、语文单科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后,依据考生所填我院专业方向志愿,按照平行志愿录取规则,按各专业(方向)文化课总分进行排队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的考生,语文成绩相同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各专业(方向)计划额满为止。

5、报考中英合作办学(数字媒体艺术)专业考生文化总成绩达到我院规定分数线后,按英语单科成绩排队依次录取,额满为止(如英语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文化总分高的考生,文化总分相同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的考生)。

6、录取顺序:①“天美人才计划”排队择优录取②绘画类、设计类、书法类、史论类排队择优录取③中英合作办学项目(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排队择优录取。

7、由于我院在专业考试时按大类进行考试,专业合格后才进行考生专业志愿的填报,所以要求考生不仅在所在省市高考志愿中填报我院,而且必须按照我院时间要求登陆我院网站填报专业志愿。我院在录取时均以考生在我院网站上填报的专业志愿为唯一依据进行录取,如考生未在我院网站上填报专业志愿,影响录取后果自负。

8、专业排名(绘画类、设计类、书法)在本大类招生计划10%以内(含10%)的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院,如由于文化成绩未被录取,2017年可免试专业(录取结束后,如未被其他院校录取,请将专业合格证复印件、本人申请、1寸照片一张于2016年10月寄至我院,我院将发放专业免试通知单)。

9、各省如有特殊规定以各省招生办公室文件为准。 (我校2017年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九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我院各招生专业均为双语(汉语和英语)教学专业课程,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学生通过学校规定的英语考试方可获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按照天津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艺术类专业收费每生每年10000--15000元。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为每生每年800--1200元。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新标准为准。

第十二条 学院专业设置和专业考试内容、报考方式详见我院2016年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 我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美术学院学生管理条例》、《天津美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天津美术学院全日制本科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六条 我院实行学分制,本科学习期限三至六年。学生在校期间可以选择辅修专业。

第十七条 学院设有覆盖面达33%的多种形式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不论何时,立即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或原地区。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美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证中注明“专科起点”),对符合《天津美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6年度我院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我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通过网络、电话等各种渠道发布的信息及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我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天津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天纬路4号 邮编:300141

收信人:天津美术学院招生办

招生情况网上查询:www.tjarts.edu.cn

专业分数网上查询:www.tjarts.edu.cn

咨 询 电 话:022-26241719

Email:tjmyzhb@163.com

天津美术学院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天美人才计划”)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6年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院校依法招生,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 学校名称:天津美术学院

二、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 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四、 学校代码:10073

五、 办学校址:

1、南校区:中国画、中国画(传统艺术修复与鉴赏)、绘画(油画)、绘画(版画)、雕塑、绘画(壁画)、书法学、美术学(美术史论)、美术学(视觉文化策划与管理)专业及专业方向。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天纬路4号

2、北校区:视觉传达设计、工艺美术(首饰设计与漆艺)、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染织设计)、产品设计、艺术设计学、摄影、绘画(综合绘画)、动画(影像艺术)、动画(移动媒体艺术)、动画、动画(动画创作与编剧)、公共艺术、中英合作办学(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及专业方向。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志成道7号

六、 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美术学院由中国近代教育家傅增湘于1906年创办。学院几易其名,于1980年2月由天津市政府批准更名为天津美术学院,是一所办学历史悠久,颇具特色,多学科多层次的高等美术院校。学院校园占地面积188亩,校舍建筑面积为16.6万多平方米。分为南、北两个校区。天津美院下设造型艺术学院、中国画学院、人文学院、设计艺术学院、环境与建筑艺术学院、产品设计学院、实验艺术学院、国际教育艺术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九个二级学院,共设有绘画、雕塑(五年)、美术学、摄影、书法学、中国画、艺术设计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工艺美术、数字媒体艺术、动画、公共艺术十五个专业。

面向21世纪,学院本着培养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完整知识结构和相对宽泛的专业技能,较高的文化素养和创造潜能,具备未来自我选择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德才兼备的高素质艺术人才的人才培养定位,不断强化以学科发展为中心的学院全面建设,把天津美术学院办成国际知名、国内位于前列的高水平美术学院。

我院与国内外高等艺术院校、艺术团体和艺术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广泛。经常开展全国性艺术、艺术教育学术活动,常年同法国、比利时、德国、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家的艺术院校和国内美术院校合作举行各类讲座和艺术品展示。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三条 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此后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四条 招生工作全程由纪委部门监督监察。

第五条 我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六条 50名。招生专业(方向):绘画(壁画、摄影、综合绘画)、动画、动画(移动媒体艺术、影像艺术、动画创作与编剧)、公共艺术、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设计、染织设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按照各省市招办提供的报考我院的考生名单,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文化成绩及专业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录取办法:

我院是教育部批准的自主划定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的院校之一,录取时不承认任何政策加分,报考我院的全国考生均按我院划定的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不分文理科)进行录取,(注:我院按高考原始分划定控制线和进行录取工作,以下对文化课分数的要求均以原始分为标准,如考生成绩为非原始分则折合为原始分。高考原始分满分为750分)。我院依据以下录取原则录取:

(一)按照教育部规定,考生必须获得所在省、市、自治区美术统考合格证才可报考我院(省统考未涉及的专业除外,具体操作办法以各省、市、自治区当年招生文件为准)。

(二)考生只有取得我院该项目专业考试合格证后才可填报我院。该项目录取顺序安排在我院其他本科招生考试项目之前。考生在填报艺术类志愿时须将天津美术学院填写为所在批次的第一志愿,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与报名时所确定的专业或专业方向一致,否则无效。该项目考生须登陆我院指定网址填报该项目专业(方向)志愿,具体时间要求等详见合格证说明。

  (三)报考该项目考生,文化总分和英语单科成绩达到我院规定分数线后,我院根据公布的各专业(方向)招生计划数,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总分高的考生,专业成绩总分相同录取文化总分高的考生,文化总分相同录取语文成绩高的考生),各专业(方向)计划额满为止。

  (四)综合成绩计算

   按照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两个部分折合成综合成绩(满分100分)。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占60%,高考成绩占40%。(每分数都折合成满分100分计算)。

  综合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60%+高考成绩×40%。

(五)各省、市、自治区如有特殊规定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文件为准。(我校2017年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九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我院各招生专业均为双语(汉语和英语)教学专业课程,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学生通过学校规定的英语考试方可获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按照天津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艺术类专业收费每生每年10000--15000元。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为每生每年800--1200元。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新标准为准。

第十二条 学院专业设置和专业考试内容、报考方式详见我院2016年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 我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美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天津美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天津美术学院全日制本科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六条 我院实行学分制,本科学习期限三至六年。学生在校期间可以选择辅修专业。

第十七条 学院设有覆盖面达33%的多种形式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不论何时,立即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或原地区。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美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证中注明“专科起点”),对符合《天津美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6年度我院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我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通过网络、电话等各种渠道发布的信息及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天津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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