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学生申请在厦门市就学须知
来源: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网 阅读:2026 次 日期:2016-05-07 10: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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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在我市入学,其父(母)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其父(母)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其父(母)为本市户籍的,由其父(母)户籍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在我市入学,其父母均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均非本市户籍的,申请就读公办学校,应满足以下条件:

父(母)在厦务工、暂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满1年(含1年)以上,其中,申请在思明区、湖里区入学的,父(母)在厦务工、暂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满2年。

作为过渡(2016年-2017年),2016年申请就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应在厦务工、暂住和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具体年限不做要求;2017年申请就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应在厦务工、暂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满1年。

二、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学生因家长在厦购房置业或工作需随父(母)在厦生活而要求在我市就学的,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学校就读;也可由其父母事先与学校联系,获准后办理就读手续。

三、华侨、外籍学生申请在我市就学的,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学校就读;也可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事先与学校联系,获准后办理就读手续。

四、办理时间:每年七月;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地址:思明区同安路五号304室; 联系电话:2135551。

五、港、澳、台、侨和外籍学生办理入学须提供的材料。

(一)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少年

1.填写《香港和澳门学生就读申请表》(附表1)一式两份,由家长直接向学校申请;

2.适龄儿童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港澳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我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学生本人及其父(母)《华侨港澳台同胞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在厦购置房产的应提供房产证明;

4.父(母)身份证明(如《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其中父母均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均非本市户籍的,应提供父(母)在厦务工、暂住和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即劳动合同(劳动协议)、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或房产证明和社会保险缴交证明。

(二)台胞适龄儿童少年

1.填写《台湾学生就读申请表》(附表2)一式两份,交市台办确认并盖章,办公地址:白鹭洲路16号团结大厦五楼503室,联系电话:2388079,传真:2388061;

2.家长在厦购房置业或工作的证明材料;

3.学生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明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我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学生本人及其父(母)《华侨港澳台同胞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三)华侨和外籍适龄儿童少年

1.填写《华侨和外籍学生就读申请表》(附表3)一式两份;

2.家长在厦购房置业或工作的证明材料;

3.市外侨办开具的介绍信及复印件,办公地址:白鹭洲路16号团结大厦二楼侨政处,联系电话:2381915、2381936;

4.学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或护照;

5.我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学生本人及其父(母)《华侨港澳台同胞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香港澳门华侨外籍和台湾学生就读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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