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2016年韶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
来源: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阅读:1434 次 日期:2016-04-25 1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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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及中省驻韶有关单位,市级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提升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及学习形式

(一)公需科目。今年市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学习内容是“大众创业与转型机遇”专题。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2016年公需科目学习专题范围内选择公需科目学习内容。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面授培训或网络施教机构(韶关市培训平台或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发布的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的远程学习平台完成公需科目学习任务。

(二)专业科目。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2016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发布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要求完成专业科目学习。省未发布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施教机构或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科研、业务发展需要,举办的以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新知识等为主要内容的专业科目培训班,或参加网络施教机构(韶关市培训平台或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发布的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的远程学习平台进行专业科目学习。

(三)个人选修科目。主要是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必须具备的理论、技术,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的各项知识,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二、继续教育培训对象

全市所有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今年的继续教育学习。

三、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

为提高培训质量,各施教机构培训市直专业技术人员须按《关于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后加强对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监管的通知》(韶人社〔2013〕61号)要求进行备案,并填报《韶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开班备案表》(见附件2),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在审核认定继续教育学时记录时不予认定。同时,各施教机构要依法依规组织培训,加强培训组织与教学管理,提高培训质量;需收取培训费的,须按物价部门要求办理收费许可证,按标准收取培训费用,杜绝乱收费、乱办班行为。

四、市直单位继续教育公需科目面授培训组织

(一)报名时间和方式。今年公需科目报名继续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请参训学员于4月13日至5月5日期间登录韶关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网(http://www.e12345.gov.cn),选择“个人直通式办理”或在首页左下角点击“专技人员继续教育报名系统”,先进行注册然后按系统提示进行报名、缴费及下载打印上课通知等。报名结束后,参训学员必须严格按网上报名所选择的期次及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培训,不得随意调整。

(二)培训时间、地点和形式。今年公需科目培训时间、地点安排详见《2016年公需科目培训安排表》(附件1),请参训人员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选择培训期次报名,报名完成后不得更改。参训学员凭网上打印的上课通知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培训和考试。培训采取集中授课的形式,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考试。

(三)培训教材和收费标准。公需科目培训费标准60元/人,培训使用省统一编写出版的培训教材《大众创业与转型机遇》。公需科目培训教材统一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代购,网上报名并需订购培训教材的学员,在培训之前凭网上打印的上课通知和身份证原件到韶关市浈江中路9号韶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即韶关市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管理中心)一楼大厅订购并交教材费,教材统一在培训开班时凭收据领取。

五、继续教育记录申报审核认定与证书发放

今年我市将继续使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进行学时申报、审核、认定工作并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各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要按要求认真做好继续教育申报、审核和认定等工作。

(一)继续教育记录申报。今年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学时申报统一由施教机构负责完成,不受理个人学时申报。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学时由个人、用人单位或施教机构进行申报,同时须将附件证明(施教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组织培训后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见附件3-1;非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或以参加学术会议、发表论文等形式进行继续教育的,须单位出具证明进行确认,见附件3-2、3-3,并上传培训记录或参加学术会议、发表论文的原始证明)上传至“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作为佐证资料。未按要求上传附件证明的,一律不予认定,施教机构申报除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科目申报及审核另有要求的,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执行。个人、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务必认真、准确、真实填写继续教育记录申报内容。

(二)继续教育记录审核、认定。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专业科目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初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认定。个人选修科目由用人单位进行认定。用人单位须对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进行严格审核认定,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以便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效率。

(三)证书打印和发放。专业技术人员按《条例》规定完成每年的继续教育任务后,并将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真实、准确地载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经用人单位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认定后,学时达到要求的(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或3天,专业科目不少于42学时或7天,个人选修科目不少于12学时或2天),由系统自动生成《证书》,其他形式的材料不能作为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证明。市直已启用韶关市继续教育专用电子章,从2015年12月生成的证书,无需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由专业技术人员或用人单位下载打印即可(统一使用A4纸张横向打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和《证书》,凡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依照《条例》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其它事项

(一)因网上缴费无法自动提供财政统一非税收据,需要非税收据的学员,请在网上完成报名但不能进行网上缴费,必须到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地址: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81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10楼1011室)现场确认后刷银联卡或到指定银行缴费,才能开非税收据。

(二)未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的用人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请及时进行注册(先单位注册后个人注册),以便施教机构上传申报继续教育学时记录。

(三)参加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网络施教机构提供的远程学习平台进行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培训的个人无需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中进行继续教育学时记录申报,学习完成后由网络学习平台自动将学时记录导入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四)各单位收到本文件后要及时转发到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引导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参加培训。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条例》,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条例》规定,将《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依据,严格进行把关,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五)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市的统一部署,结合本辖区实际开展继续教育工作,重点抓好施教机构管理及学时记录的审核认定工作,确保继续教育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以上详情可登录韶关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网(http://www.e12345.gov.cn)查询。

联系人:曾莉莎,联系电话:8728381

吴晓俐,联系电话:8607011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10日

更多信息请查看广东省教育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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