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前,请认真阅读以下考生须知事项:
一、职业技能测试流程:
l.考生必须根据考点安排准时参加职业技能测试考试,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上午8:00,下午13:00),持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生候考室(两种证件均未携带者,不得参加考试),核对考生信息并签到。按考点随机编排的考试测试号候考。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考试。
2.考生进入考生候考室时,除带签字笔、准考证、身份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候考区。严禁携带手表以及手机、可储存信息的电子设备、照相设备以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测试开始后,发现携带测试违禁物品者将作违纪处理。考生着装请穿浅色上衣,深色裤子,平底鞋。考点备有白大褂,考生不需自备。
3.考生进入候考室时,按考试测试号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上以便工作人员核验。
4.考试开始后,考生由引导员分批引导进入考场。未考的考生继续在候考室等待。
5.考生进入考场后,将考生考试测试号交考官,不允许考生向考场内考官及工作人员透露本人姓名等身份信息。在考官宣布考试开始后,考生开始操作。
6.考生的技能测试考试时间为4分钟。操作时间到,考生须立即结束操作,并退出考场。如考生提前报告操作结束,也不能以各种理由继续操作。
7.考生在引导员引导下离开考场。
二、2016年福建省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医药卫生类专科职业技能测试时间安排表
考生到候考室集中时间 | 考试时间 | |
2016年 | 上午08:00 | 上午08:30-11:30 |
4月23-24日 | 下午13:00 | 下午13:30-16:30 |
三、职业技能测试考场安排表
主考室:教学楼209
考生候考室:教学楼211 212 311 312
考生考场:
考室名称 | 第1 | 第2 | 第3 | 第4 | 第5 | 第6 | 第7 | 第8 |
对应教室 | 教学楼201 | 教学楼202 | 教学楼203 | 教学楼204 | 教学楼301 | 教学楼302 | 教学楼303 | 教学楼304 |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分考点、闽东卫校分考点考生报到时间及候考室详见各考点考生安排表。
四、职业技能测试考场纪律
l.考生必须自觉服从考点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破坏考点、考场的考试设备。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取消考试成绩和录取资格并报福建省教育厅,记入高考诚信档案。
2.考生必须根据安排按时参加考试,在考试开始前三十分钟,持身份证、准考证进入候考室。考试开始15分钟后迟到考生将被取消考试资格。
3.考生进入考场时,除签字笔、身份证、准考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手表、手机、可储存信息的电子设备、照相工具以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
4.技能测试期间考生不得向考官及工作人员询问技术问题,不得在考试用具上做任何记号。
5.因考试用具故障不能进行操作时,考生应及时向考官提出,经考官确认后方可暂停操作。
6.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吸烟,不喧哗。
7.考生在考试时间终止后应立即停止操作。
8.除佩戴标志的考官、巡视员外,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9.已完成操作考试的考试离就开场后不得再进考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五、职业技能测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在考试过程中向考场内考官、工作人员咨询技术问题的;
(2)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操作的;
(3)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4)未经考务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提前离开考场的;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技能测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技能测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参加技能测试;
(2)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或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3)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技能测试;
(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技能测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5)考试期间在考试用具上做记号;
(6)抢夺、销毁本人或他人成绩。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2)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有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4)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第一大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生的技能测试成绩;考生有第二、三大条所列的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生技能测试成绩,并报教育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进一步处分;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技能测试,其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