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申论热点对非法集资零容忍
来源: 阅读:632 次 日期:2016-04-20 09: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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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受多种因素影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多发,非法集资的手法不断翻新,涉及领域、区域较广,并呈现从以投资房地产、矿产能源、农、林、牧业等传统领域非法集资向投资理财、私募股权等新型领域转变,空间也从实体向网络逐步发展。

非法集资的特点

一、承诺高额回报,编造一夜成富的神话。高利诱惑,是行为人非法集资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群众参与集资,往往许诺投资者奖励、返利等高额回报,开始时按时兑现先期投资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者的资金兑付先期的本息。其非法筹集的资金或被用于生产经营,因难以负担畸高的融资成本而败露,或积累到一定规模后秘密转移,携款潜逃。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草率甚至盲目地倾其所有。有的甚至自己受骗后又去欺骗别人,希望通过他人投资弥补自家的损失,结果越陷越深。

二、混淆理财概念,迷惑广大群众的眼睛。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股权投资等新的名词,以金融创新为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鼓动群众投入;有的以创新经营方式为名,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为幌子,诱骗群众上当;有的以投资入股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三、包装合法外衣,骗取广大群众的信任。不法分子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饰其非法目的。一些不法公司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甚至聘请名人代言,或利用曾是信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群众信任,或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亲戚、朋友、同学、街坊邻居加入,一旦亏损,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非法集资的手法

一是以扩大生产经营、投资为名非法集资。行为人往往以扩大生产经营,投资矿产能源、高科技项目等为名,描绘、夸大项目发展前景,诱以高额回报,向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

二是以融资担保、投资咨询为名非法集资。部分不法分子设立非融资担保企业或以投资咨询为名,虚构借款实体,隐瞒资金用途,以开展所谓担保业务、投资为名非法集资,有的以此为平台,吸收公众存款后高利放贷,进行所谓的资本运作。

三是假借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不法分子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的兴起,利用一些新兴领域法律界定的模糊和监管薄弱,设立所谓的P2P等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用于投资房地产等自身生产经营,或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息,或关团网站携款潜逃。

四是通过分支机构或代理人非法集资。行为人通过在各地物色代理人在较广的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代理人按行为人授意虚构投资项目,或假借管理创新为名,诱以高利,吸收公众资金,形成多层级、广范围的非法集资犯罪网络,这种手法在跨区域集资犯罪案件中特别突出。

五是通过举办免费体检方式非法集资。行为人以向中老年人进行免费健康咨询、体检、理疗和健康讲座等为名,对中老年人培训灌输无风险、高回报的投资理念,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

六是假冒民营银行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以发售原始股名义吸收存款。

七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行为人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鼓吹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众所周知,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因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社会公众一定要提高警惕,“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广大市民要增强风险意识,提高分辨能力,谨慎选择投资渠道,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公安、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充分发挥职能,集中力量对重点和关键领域开展清理排查活动;强化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发挥部门合力,确保工作高质高效完成;对非法集资“零容忍”,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不断净化金融市场环境;积极开展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市民守法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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