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2016年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办法
来源:南京师范大学 阅读:1100 次 日期:2016-04-13 10: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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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方案》(宁师大〔2013〕42号)的要求,现将我校2016年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办法公布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专业基础课成绩、专业方向课成绩、复试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均在60分以上(含60分,下同),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60分以上,初试外国语成绩英语成绩50分以上,其他语种60分以上。不接受破格申请。

二、招生名额

1.招生名额原则上以《南京师范大学2016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业目录》所公布的招生人数(包含以“申请-审核”方式使用学院计划及硕博连读拟录取人数)为准。学院应根据本学院的博士招生细则及生源情况再分配到各招生专业与导师。

2.每位博士生导师的招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三、综合成绩

按专业报考:考生综合成绩=(外国语成绩+专业基础课成绩)/2×60%+(面试成绩×90%+外国语听力成绩×10%)×40%

按导师报考:考生综合成绩=(外国语成绩+专业基础课成绩)/2×50%+专业方向课成绩×20%+(面试成绩×90%+外国语听力成绩×10%)×30%

四、录取办法

1.在符合基本要求的考生(简称合格考生)中择优录取,各学院根据合格考生综合成绩提出初步录取意见。

2.文科类及艺术类学院录取定向就业考生比例不得超过40%,理工科类学院不得超过30%。

3.各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须对初步录取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通过校招生系统报研究生院,同时在招生系统中打印本学院拟录取名单汇总表,签字盖章后交研究生院备查(同时可递交一份按学院意向排序的候补人员名单)。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

4.同一专业导师之间的合格生源可以相互调剂,招生指标由学院内部解决。调剂由考生本人申请,经招生学院批准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调剂须得到报考导师、拟转入导师同意。

5.拟录取名单经教育部同意并备案后,我校将于6月上旬发放录取通知书。

五、其 他

1.拟录取结果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各学院网上公示。

2.各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学院考生的质询做出解释。

3.各学院请于2016年4月14日前将拟录取名单、候补人员名单报研究生院。

4.根据《南京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培养质量的意见》(宁师大[2016]6号),博士生招生导师须将相应博士助研经费存入学校指定财务账户(理工科每生30000元,人文社科每生9000元)。

5.对弄虚作假或有学术不端行为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录取资格、入学资格、学籍。

6.监督电话:02585891892(研招办) 02585891615(纪委办公室)

7.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我校研究生院。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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