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部分事业单位2016年上半年招聘卫技人员公告
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903 次 日期:2016-03-31 15: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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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事招公告核【2016】16号

为充实卫生系统人员队伍,优化人员结构,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83号)及《市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3]2号),经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南京市部分事业单位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721名工作人员(其中编内681名,编外4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本次招聘的岗位、数量、资格条件和相关信息,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www.njhrss.gov.cn)、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等网站发布。

有关招聘岗位的咨询问题,请直接与招聘单位联系,联系方式详见《南京市部分事业单位2016年上半年公开招聘卫技人员岗位信息表》(以下简称《岗位信息表》)。

二、报考条件

(一)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3、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具备报考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详见《岗位信息表》);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3月31日以后出生),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年龄放宽至40周岁,取得高级职称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岗位信息表中注明的为准。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工作经历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31日;

6、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应聘时按苏人社发〔2012〕4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得报考情形:

1、现役军人、普通高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2、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3、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以及应聘人员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到岗后又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

4、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

(三)有关要求

1、资格条件中的应届毕业生指普通高校2015年毕业尚未就业和2016年毕业且于2016年8月31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

2、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人员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后,以及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并经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人员,按社会人员报考;

3、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是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具备三证之一即可。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程序及要求

1、网上报名

本次招聘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网址: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6年4月5日9:00至4月11日16:00。

2、资格初审

招聘单位对网上报名的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时间:2016年4月5日9:00至4月11日18:00。

3、信息查询

考生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在报名时间结束前,资格初审未通过者,可改报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岗位。

4、缴费确认

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在南京人事考试网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网上确认缴费(100元/人)(苏价费函[2007]146号)。未按期进行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缴费确认时间:2016年4月5日9:00至4月11日20:00。

5、核减(取消)计划

各岗位笔试开考比例原则上为1:3,对急需用人、基层紧缺又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市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报名人数未达开考比例将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

报名结束后,报考被取消岗位且已成功缴费的考生,可于2016年4月12日9∶00-16∶00,登录南京人事考试网补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补报不成功考生的报名费将通过网上银行退还。

6、准考证打印

通过资格初审且网上缴费成功者于2016年4月21日至4月23日登陆南京人事考试网的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7、有关要求

(1)考生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须按招聘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名表中所填专业应与毕业证一致。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2)照片上传要求为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在20KB以下)。

(3)只能选择一个招聘单位中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需使用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二)考试内容、时间和实施办法

考试方式为:笔试和面试,笔试、面试成绩均为百分制,具体成绩计算方式详见岗位信息表。

1、笔试

笔试委托江苏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实施。笔试内容以拟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相关的知识、技能为主,不指定大纲和教材。

笔试时间为2016年4月24日(周日)上午9:00-11:00,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

笔试阅卷结束后,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一般为卷面成绩的60%。在笔试合格者中,按照招聘岗位拟聘用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笔试成绩原则上在笔试后15个工作日内,在南京人事考试网上公布,考生可凭身份证、准考证号查询。

2、资格复审

各招聘单位在面试前对参加面试人员进行面试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根据招聘单位的要求持笔试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按岗位表中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及获奖证书;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须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等。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若复审时考生提供的信息与报名信息不一致或不符合卫生行业资格准入的,招聘单位取消考生面试资格,并在招考同岗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将在各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等相关网站公布。

3、面试

面试按照批准后的面试方案组织实施 ,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面试没有形成竞争的岗位,合格分数线为各项成绩的60%;已经形成竞争的岗位,合格分数线为各项成绩的50%。

四、聘用

考试结束后,在面试合格人选中根据岗位表中确定的方法计算总成绩,按岗位拟招聘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总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笔试成绩仍相同,招聘单位可对成绩相同的人员组织加试。有工作单位的体检人员须于体检前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主管局)组织考察,并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因体检、考察不合格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可在该岗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聘用审批后不再递补。

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主管部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全科医师、内(外、妇、儿、中医)科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办理有关聘用手续,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实行6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职定级,并在3年内安排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终止聘用关系。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全科医师、内(外、妇、儿、中医)科岗位人员,直接安排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培训期间实行实习试用期,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者,视为违反培训协议,予以解除培训合同,自行择业。完成培训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及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经考察合格后办理正式定岗聘用手续;培训期满未取得两证者,不得办理聘用手续,并视情况赔偿培训费用。

其他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办理有关聘用手续,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实行6个月试用期,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终止聘用关系。

五、招聘政策咨询

(一)网上报名、考务咨询电话

网上报名咨询:025-83151200

考务咨询:025—83620823

(二)招聘咨询电话

南京市青龙山精神病院:025-68227381

南京市祖堂山社会福利院:025-87134586

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 :025-84822286-2026

南京市点将台社会福利院:025-58498207

南京市玄武区卫计局:025-83682465

南京市建邺区卫计局:025-87778051

南京市鼓楼区卫计局:025-58591652

南京市栖霞区卫计局:025-85570532

南京市雨花台区卫计局:025-52883316

南京市浦口区卫计局:025-58881069

南京市六合区卫生局:025-57758718

南京市高淳区卫计局:025-57311235

南京市溧水区卫计局:025-57210959

南京市化工园区社会事业局:025-57029276

六、招聘监督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举报。

电话:025-68788259

2016年3月30日

附件:南京市部分事业单位2016年上半年公开招聘卫技人员岗位信息表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 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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