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事业单位考试申论热点网络信息需谨慎
来源: 阅读:656 次 日期:2016-03-26 09: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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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于10月10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与已经实施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形成了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

【标准表述】

新媒体在发展中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首先是缘于网络即时性、共享性和交互性的特性,虽然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方便,但部分自媒体素质不高,在传播信息过程中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其次,网络传播的成本低,网民的网络传播权利保护意识淡薄,缺少网络传播审查机制,当前网络侵权较难取证,也造成了侵权的发生;

再次,维权诉讼过程漫长、举证繁琐,违法成本极低,但维权时间、精力和财力成本极高,让多数权利人选择沉默。

【具体措施】

第一、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网络信息的辨别意识与能力。

要切实开展网民素质教育,党和政府在舆论引导的过程中要有意识地培养网民的辨别意识、辨别能力,对网络上鱼龙混杂、参差不齐的信息进行辨别,决不偏听偏信,在党委、政府对网络信息切实加强审查的同时,也需要民众主动地对各类网络信息进行有意识地辨别,提升网民素质,引导网民理性看待网络谣言,并且做到在日常的生活和上网活动中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尽量从受众的视角降低网络谣言造成的危害。

第二、切实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对网络谣言进行有效的规制,实现“依法治谣”。要切实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民法规制。

网络信息传播的快速化、延展性和无限制的复制性,导致网络谣言突破时空的束缚无限制扩张,海量的网络信息通过网络在极短的时间内转发和评论,往往导致公民和相关组织的名誉权等受到损害,部分网络谣言还对公民和组织的财产造成极大损失。为此,要健全完善网络谣言的民事规制,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依法请求侵害者承担侵权责任,执法司法部门予以有力支持,使民事法律制度成为打击网络谣言的有力武器。

第三、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网络谣言治理中的主导功能。

在产生网络谣言之时,行政机关应及时发布信息予以澄清,相关政府机构和其他公权机构在相关事件处理中确实有失误、过错的,要及时承认错误,避免被人通过网络信息进一步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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