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2016年特聘岗位选聘工作通知
来源:新疆师范大学信息管理中心 阅读:1821 次 日期:2016-03-02 15: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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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

根据《新疆师范大学教学特聘岗位选聘办法》(新师校字[2015]49号)及《新疆师范大学科研特聘岗位选聘办法》(新师校字[2015]5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校2016年度特聘岗位选聘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聘时限

1.初次参加选聘者,选聘期为3年。教学工作量统计时限为2013年2月至2016年1月,科研工作业绩统计时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特聘岗位聘期已满未能连续受聘,再次申报选聘期为2年。教学工作量统计时限为2014年2月至2016年1月,科研工作业绩统计时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到2016年2月特聘岗位聘任期满连续申报者,以上次受聘期为本次选聘期。

4.选聘期内符合教学、科研特聘岗位选聘办法规定的进岗条件者均可申报。

二、选聘程序及日程安排

选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学院审核—人事处初审—教学工作量及科研业绩认定—人事处复审—学校审批—公示—发布聘任文件—召开聘任大会”的程序进行。

1.个人申报、学院审核(3月2日至3月11日)。

个人申报:申报人根据选聘条件,填写《新疆师范大学教学特聘岗位申报表》或《新疆师范大学科研特聘岗位申报表》,报所任教的学院。每位申报人只能在教学、科研两类特聘岗位中选择一类进行申报。填写申报表时,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只填写与选聘办法规定相关的业绩和成果,其他无关内容不必填写。

学院审核:各学院成立特聘岗位推荐审核组,安排专人负责特聘岗位选聘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对所有申报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学院公示3天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2.人事处初审(3月14日至3月16日)

人事处初审:人事处对申报人的申报身份(正常进岗、非正常进岗、正常特别进岗、非正常特别进岗)及选聘期限予以核定。

3.教学工作量及科研业绩认定(3月17日至3月25日)

教学工作量及科研业绩认定:教务处、研究生处、成教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分别对申报人员的教学工作量进行认定,科研处对申报人的科研业绩、科研成果进行认定,教务处对申报人的教学成果、教学奖励进行认定。

4.人事处复审(3月21日至3月25日)

人事处根据申报人申报进岗档次、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部门认定的教学工作量、科研业绩等核定进岗档次。

5.学校审批(具体时间待定)

校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提出相关意见,并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6.公示(具体时间待定)

7.发布聘任文件(具体时间待定)

8.召开聘任大会(具体时间待定)

三、选聘材料

1.《新疆师范大学申报教学特聘岗位汇总表》、《新疆师范大学申报科研特聘岗位汇总表》纸制文档及电子文档各一份,A3纸单面横向打印(由学院填报),电子档请于3月14日前发送至人事处专业技术管理科王琪玉老师办公自动化。

2.《新疆师范大学教学特聘岗位申报表》或《新疆师范大学科研特聘岗位申报表》纸制文档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由个人填报,学院审核)。

3.200字以内个人简介纸制文档及电子文档各1份,内容包括个人职称及各类职务情况,选聘期内的教学科研业绩,获奖情况,学术兼职等。

4.近期生活照片一张(电子版彩色六寸,用于校门口宣传栏)。

5.论文、著作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只需提交科研处没有奖励过的论文、著作),复印件只需复印封面、目录、正文、封底、版权页。

6.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只需提交科研处、教务处没有奖励过的获奖证书)。

以上材料纸质版由学院统一在3月14日至3月16日报送至人事处专业技术管理科(温泉校区文科5号楼330室)。

四、相关事宜

1.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以教务处最新修订的《新疆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认定办法(修订)》(新师校字〔2015〕130号)为依据。

2.为实现教学科研特聘岗位新旧选聘办法的合理衔接,对《新疆师范大学科研特聘岗位选聘办法》(新师校字[2015]50号)中“基本条件”第4条“主持并结项各类课题折合经费文科达到2万元,理科达到5万元。”作如下解释:2016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项目可用于本次特聘岗位申报,2016年1月1日以后立项的项目须结项后才能用于今后特聘岗位申报。

3.《新疆师范大学教学特聘岗位选聘办法》(新师校字[2015]49号)中“基本进岗条件”第2条“具有5年以上从事同类课程教学经历”中的“同类课程”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界定。

4.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以2013年2月至2016年1月期间教学督导委员会完成的评价结果为准。对于教师的多次教学督导评价结果,如果被评价的课程不同或学生类别不同,则采信最优评价结果;如果被评价的课程和学生类别均相同,则采信最近评价结果。荣获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教学能手”称号者自取得称号之日起5年内申报教学特聘岗位或科研特聘岗位,可免于教学督导评价。

5.国家级、自治区级或校级特色专业、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及其它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主持人,比照相应级别的精品课程主持人对待。

6.论文、专著等科研成果以正式发表或出版为准,增刊不予计算;教研、科研课题以立项通知书为准。获奖成果以证书或文件为准。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以被SCI、EI、SSCI、A&HCI收录为准。根据新师科字[2011]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发表在各类论文集上的学术论文被EI、ISTP、A&HCI全文收录的,不再作为进岗的科研业绩。

7.核心期刊论文的认定按新疆师范大学颁布的核心期刊目录执行。科研项目的类型及级别由科研处认定。

8.横向项目需提交项目合同书复印件和计财处打印的到账经费单原件。

9.同一教学、科研成果以最高档次为准,不重复计算。

10.根据《新疆师范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新师校字[2014]31号)相关规定,攻读学位前已取得教学、科研特聘岗位的人员,攻读学位期间停止发放教学、科研特聘岗位津贴,尚未发放完的特聘岗位津贴,待毕业并取得学位后一次性发放;攻读学位前未取得教学、科研特聘岗位的人员,在攻读学位次年3月,可凭攻读学位前教学、科研业绩申请教学、科研特聘岗位,特聘岗位津贴待毕业并取得学位后一次性发放;攻读学位期间不能凭学习期间业绩申报特聘岗位,但毕业后,可根据攻读学位期间科研业绩申请科研特聘岗位。

11.特聘岗位进岗身份分为正常进岗、非正常进岗、正常特别进岗、非正常特别进岗四类,申报人员须注明此次申报身份,并注明是否为正常(含正常特别)连续进岗。

12.请各学院高度重视选聘工作,认真学习特聘岗选聘办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做好申报工作。凡在选聘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选聘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特聘岗位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在工作业绩审核认定过程中,由于失误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和学院,学校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3.为方便选聘工作的开展,加强工作中的沟通与交流,各学院负责特聘岗工作的老师和各位申报人尽快请加入“人事处专技科工作群”,群号:292692761,选聘过程中的相关通知及临时性事宜将在群里发布,请大家及时关注。

14.在选聘工作中如遇到其他问题,请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重大问题由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15.相关联系人及电话:

人事处:张勇(4112125),莎依达·伊力亚斯(4112126),杨月梅、王琪玉(4112129)。

教务处:孙卫国(4112145)、阿迪里·居玛洪(4112139)

科研处:季荣(4112175)、玛依拉·木沙江(4112170)

研究生处:华锦木(4112161),王佩琴、黄铁成(4112162)

成教院:王芸(4333383)

人事处

2016年3月2日

附件1:新疆师范大学教学特聘岗位选聘办法(2015年修订)

附件2:新疆师范大学科研特聘岗位选聘办法(2015年修订)

附件3:新疆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认定办法(修订)

附件4:新疆师范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新师校字[2014]31号)

附件5:2016年新疆师范大学教学特聘岗位申请表

附件6:2016年新疆师范大学科研特聘岗位申请表

附件7:2016年新疆师范大学申请教学特聘岗位汇总表

附件8:2016年新疆师范大学申请科研特聘岗位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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