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海北州人民检察院/海北州司法局选任人民监督员公告
来源:海北州人民政府门户网 阅读:1204 次 日期:2016-02-24 10: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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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司法厅印发的《青海省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司发〔2015〕145号)和海北州人民检察院、海北州司法局印发的《海北州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北司字〔2016〕11号)精神,海北州司法局决定在全州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在全州选任海北州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45名。

二、选任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2、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或者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开除留用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3、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三、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州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兼任。

四、监督职责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四)拟撤销案件的;

(五)拟不起诉的;

(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八)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九)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十)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一)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人民监督员应遵守有关培训、保密、考核、诫勉等规定,切实履行人民监督的职责。

五、报名事项

海北州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海北州司法局负责选任,各县司法局协调本县内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候选人,同时接受本县内公民自荐报名,各县司法局报名结束后将报名情况上报至海北州司法局;海北州司法局协调州级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自荐)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一)报名方式

1、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公民可以通过本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其他相关单位推荐报名,也可以通过本人自荐报名,需填写《人民监督员报名表》。

2、原任人民监督员任期未届满且愿意留任的纳入本次选任范围,需填写《人民监督员报名表》进行报名。

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报名表格请到州县司法局领取。

(二)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认真填报《人民监督员报名表》,同时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表格中“推荐单位意见”或“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意见”一栏须载明:报名人员的表现、报名人员有无“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况、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在此期间,各县报名人员须将报名表格及证明材料送至本县司法局报名;州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报名人员须将报名表格及证明材料送至海北州司法局。

六、审核公示

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和程序,海北州司法局将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择优选任,注意人民监督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突出人民监督员的群众性,拟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审核通过后,将在州属主要媒体上公示拟任人选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选任为州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本公告由海北州司法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970-8642749.

报名联系方式:

海北州司法局:0970-8642749联系人:魏占明

地址:海北州政府综合大楼西五楼

门源县司法局:0970-8612028联系人:马金莲

地址:门源县司法局

祁连县司法局:0970-8672012联系人:李明轩

地址:祁连县司法局

刚察县司法局:0970-8653148联系人:李太

地址:刚察县司法局

海晏县司法局:0970-7675873联系人:周毛吉

地址:海晏县司法局

附件:人民监督员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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