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西南大学 阅读:2788 次 日期:2016-01-20 17: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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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精神,结合《西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西校〔2009〕30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基本学制内全日制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五条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名额,以研究生规模为基础,综合考察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生科研水平以及研究生学术贡献等因素核定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六条每年9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同学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名额一并下达。各培养单位统筹安排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名额。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七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和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校领导任组长,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监察处、财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等职能部门以及培养单位代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全校评审工作。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书记、院长(部长、所长、中心主任)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教学秘书、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备案。

第十条培养单位对国家奖学金申请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科研创新能力等实行综合考评,择优评审。一年级评审获奖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国家奖学金总名额的5%。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申请者,本人如实填写《西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经导师推荐,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培养单位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三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初步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初步名单并在本单位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日。

第十四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培养单位推荐情况组织等额审定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获奖学生名单报教育部。

第六章奖学金发放

第十六条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各培养单位将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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