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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5年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5〕40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长为组长、研究生处和纪委监察处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复试及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协调和监督复试及录取工作。各学院成立以分管院长为组长的复试小组,负责具体复试工作。
二、复试
1、资格确定
(1)根据国家分配的招生计划,参照国家下达的GCT成绩30%百分位分数线,按照考生是否具有学士学位证书分为两类,分别划定复试分数线。
(2)在学校规定的复试时间内未参加复试者,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
2、复试办法
(1)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专业基础笔试(简称笔试)和综合面试(简称面试)。笔试和面试成绩满分均为100分,60分为及格。
(2)复试参考书目以当年学校校发布的招生简章为准。面试工作由各学院复试小组组织完成。
(3)复试成绩由各学院负责公示。
三、录取
1、总成绩=GCT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
2、笔试成绩或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3、录取原则:
(1)两类考生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分别排序录取。
(2)优先录取具有学士学位证书的复试合格考生。
4、录取有大学本科学历无学士学位的考生人数不得超过总招生计划的10%。
5、录取名单在学校研究生处网站公示。
四、学校纪委监察处全程参与整个复试及录取环节,监督复试及录取工作。
五、其它未尽事宜,由学校复试及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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