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艺术学院2016年在职人员攻读艺术硕士专业学位(MFA)复试和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山东艺术学院网 阅读:837 次 日期:2015-12-23 12: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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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具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2016年我校招收在职人员攻读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复试和录取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在职人员攻读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复试

(一)参加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

2016年报考我校在职人员攻读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考生共219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达我校招生限额50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5]40号)精神,结合我校生源和招生限额情况,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我校在职人员攻读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为75分。凡达到75分以上的考生准予其参加复试。

(二)复试名额的确定

依据以上分数线标准,我校上线生119人(其中音乐专业45人,美术专业53人,艺术设计专业21人),全部准予参加复试。复试名单将在网上公示。

(三)关于考生的资格审查

研究生处负责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审核考生的报考信息、准考证、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单位推荐意见等相关材料。严格对专科学历考生工作经历进行审查,专科学历考生应具有5年(含)以上艺术创作实践经验并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创作奖或表演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关于复试

1.复试的内容与要求

复试内容包括政治理论、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面试。通过复试,进一步考查考生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是否符合艺术硕士生的培养要求,确保录取质量。

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考试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对专业知识掌握的程度和实际操作技能水平。参考考生艺术创作实践,着重考查考生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专业技能考试由各学院招生小组负责安排,招生小组组成名单及考官名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

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面试时间一般以每人不超过半小时为宜,笔试时间每门不少于三小时。政治以100分计,专业知识以150分计,专业技能以100分计,面试以100分计。

复试时间安排:

2016年1月4日报到,1月5日—1月8日复试。

2.组织落实

(1)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领导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审定各学院招生小组组成,审定考生复试名单和拟录取名单等。

(2)政治理论、专业知识考试(含命题、制卷、考务及考场安排、评卷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安排;音乐、美术、艺术设计的专业技能考试和专业面试(含命题、制卷、考务及考场安排、评分工作),均由各学科所在学院招生小组负责。复试专业成绩、考生总成绩由研究生处负责统计。

(3)纪检人员负责对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

二、关于在职人员攻读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录取

(一)招生限额

我校2016年在职人员攻读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为50名。

(二)录取名额的确定

2016年我校在职人员攻读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录取工作要坚持录取标准,着力提高我校在职人员攻读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质量;坚持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我校50名招生计划预留5名支持重点学科建设,其余45名参照上线生比例和学院导师人数比例拟分配如下:音乐19名(上线考生45名),美术19名(上线考生53名),艺术设计7名(上线考生21名)。以上名额分配根据复试情况适时调整。

录取原则为:政治理论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复试专业成绩=专业知识×30%+专业技能(包括面试)×70%,专业技能成绩折算成满分150分,各专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音乐、艺术设计类:复试专业成绩=专业知识×30%+(专业技能×90%+面试×10%)×1.5×70%;

美术类:国画各方向复试专业成绩=专业知识×30%+(写生×40%+创作×40%+书法加试×10%+面试×10%)×1.5×70%,书法和篆刻方向=专业知识×30%+(临摹×45%+创作×45%+面试×10%)×1.5×70%,美术其他方向复试专业成绩=专业知识×30%+(写生×40%+创作×50%+面试×10%)×1.5×70%。

考生总成绩=初试成绩×40%+复试专业成绩×60% ,按总成绩排名录取,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录取名单。

拟录取复试合格的专科学历考生人数按教育部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校录取人数的10%。不符合上级规定报考条件者和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三、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认真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具体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招生考试的各个环节。参加复试和录取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工作纪律,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确保复试、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在职人员攻读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的招生质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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