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注意事项
来源: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 阅读:649 次 日期:2015-12-21 17: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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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和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现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考生要牢记考试时间,提前查看考试地点,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

2.考前准备要周密仔细。熟悉考试的各项要求,做好证件(有效居民身份证、网上打印的准考证)、文具等方面的准备、检查,按照报考点说明,提前熟悉交通路线、考场具体位置及周边环境,考试期间,注意交通安全,防寒防冻。

3.考生不要心存侥幸。按照教育部要求,考试全部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实施,均在视频监控下进行, 并且进一步加大了对高科技作弊手段的查处力度。再次提醒广大考生要诚信考试,不要抱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4.考生不准携带违禁物品入场。只允许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5.考生要谨防上当。每逢考试社会上经常有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进行诈骗活动,如利用互联网、小广告等兜售所谓“考研试题”、“作弊工具”等,希望广大考生高度警惕,切莫轻信,防止陷入骗局而影响自己的考试。

6.考生要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须自觉遵守《考场规则》,服从报考点的安排部署,服从监考教师的考场管理。对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考生,考试组织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纪检监督举报电话:0531-86162757。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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