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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正、公平、便民。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民、组织享有平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不能成为少数人的特权,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公正、平等地对待申请人,不应当歧视和存有偏见。在公开信息时,应当方便公众,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办理效率,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2.及时、准确。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仅要在恰当时机公开相关信息,遵守公开的法定期限,而且要保证所公开的信息是真实可信、准确无误。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3.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公开与保密是一对矛盾。政府信息公开既要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又要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能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第一,除法定的不予公开事项外,政府信息均应公开;第二,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三,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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