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黑龙江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公告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阅读:2609 次 日期:2011-08-05 22: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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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省政法干部队伍建设,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公务员法的规定,中共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1年黑龙江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及发布方式

全省共计划招录(招生)274人,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189人(含“项目生”15人),面向退役士兵招录 85人。其中,公安系统招录222人,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187人(含“项目生”15人),面向退役士兵招录35人;检察系统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2人;司法行政系统面向已退役士兵招录50人(要求为男性)。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即日起在省内新闻媒体、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http://www.hl.lss.gov.cn)上发布具体部门的招考计划、招考条件、培养院校等信息。

二、办学层次和招生计划分布

通过 和教育入学考试,政法干警招录后,到有关大专院校进行专科、本科、研究生三个层次定向培养。

(一)办学层次

1、专科教育。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为基层政法机关和经济欠发达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人才。

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2、本科教育。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为基层政法机关和经济欠发达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3、研究生教育。通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经济欠发达地区政法机关培养研究生层次的政法人才。

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学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二)招生计划分布

1、专科教育。我省公安系统面向退役士兵招录的35名专科公安业务方向和面向高校毕业生招录的167名专科公安业务方向的考生分别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和黑龙江省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负责培养。司法系统面向退役士兵招录的50名专科监狱管理方向的考生由黑龙江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负责培养。

2、本科教育。公安系统招录的20名本科(二学位)教育学生,分别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和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负责培养。

3、研究生教育。检察系统招录的2名检察院业务方向法律硕士由吉林大学负责培养。

三、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具有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已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报考条件的已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2009年和2010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或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按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参加 “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简称“项目生”)。列入专门计划的“项目生”人员,不再实行加分政策。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时,除特殊岗位外不做专业限制。

(二)报考条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四、报名方法

招考(招生)工作的报名、照片传递、资格审查、缴费确认均通过网络进行。

(一)职位查询

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资格条件、培养院校等详见《2011年黑龙江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简章》。《招考(招生)简章》从即日起可以通过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进行查询。

《招考(招生)简章》中的学历、资格条件、培养院校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报考人员请直接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以通过《招考简章》和上述网站查询。

(二)网上报名

本次报名网址是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http://www.hl.lss.gov.cn)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和上传本人电子照片。报考人员可在2011年8月12日8:30— 8月17日24:00期间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按要求提交报考申请、上传本人电子照片(报名方法和注意事项可在网上查询)。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请于2011年8月13日—8月18日期间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3、缴费确认。考生在2011年8月13日—8月19日期间,通过身份证号和密码登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通过网上确定的银行在网上成功支付考试费用后即为报名程序结束。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2011年9月9日—9月16日,考生凭报名序号和身份证号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打印准考证。

(四)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

2、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在资格复审和录取时一经查实,即取消面试资格或录取资格。

4、报考公安、司法行政系统警察职位的考生,需符合招录机关规定的标准,测试的项目和标准在网上公布。

5、报名人数原则上应达到计划数5倍的比例,否则缩减或取消该职位的录用计划。特殊情况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可适当放宽。

6、报名结束后,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实际报名情况,对个别职位在笔试前进行资格确认审查,并对恶意注册虚假信息的人员进行处理。

7、政策与技术咨询电话:0451—55960953;87130125。

五、招考办法

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 与教育入学考试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

(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1、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每科以百分计算,总成绩为200分。考试范围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时间考试、统一评阅试卷、统一发布成绩。

2、教育入学考试

教育考试科目包括: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本科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3、笔试成绩计算公式

笔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4、笔试时间

本次考试在哈尔滨市设置考点,于2011年9月17日、18日分别进行公务员录用考试科目及教育入学考试科目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和有关事宜以《准考证》记载为准。

(二)面试

面试工作由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并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具体实施。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用。

笔试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若笔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则相应扩大面试人选数量。面试前,招录机关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主管部门提供的报考者照片及相关信息,对报考者本人及其身份证件(身份证、毕业证、退伍兵证)原件、报名登记表等材料进行现场核对。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报请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该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招录机关经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依次进行递补。

面试结束后,报考公安、司法系统警察职位(除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按1:1比例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体能测试。

(三)体检和考察。考试总成绩满分为150分,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2)。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考职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若考试总成绩相同,分别依次以面试成绩、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成绩、教育考试成绩高者确定体检考察人选。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按拟录取人选2倍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报考公安、司法行政系统警察职位的,体能测试合格后方能进入体检程序。体检由市(地)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在市(地)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及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按考察标准与规定的程序进行考察,并写出书面考察意见。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不能录用。

(四)公示和拟招录培养人选的确定。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统一进行录用结果公示。其中,报考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公示无异议的,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考生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招生考试办公室备案。

六、相关政策及要求

(一)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三)“项目生”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或已进入公务员队伍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或已进入事业单位并经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同意的,允许报考。

(四)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应迁入录取院校。

(五)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由其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交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中共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公务员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附件:

2011年黑龙江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简章.xls

报考人民警察(公务员)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试行).docx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doc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doc

报考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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