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2016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考试大纲《宪法学》
来源:南京工业大学 阅读:975 次 日期:2015-11-03 13: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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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宪法学》考试大纲

一、考试的基本要求

考试的基本要求主要是:第一,基本知识。要求学生全面系统掌握宪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基本方法。第二,实际能力。要求学生具备运用宪法学基本理论认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三,动态发展。要求学生了解中国宪法在现实中的动态发展,掌握依宪执政等核心内容。第四,世界视野。要求学生比较系统地理解和掌握各主要国家宪法文本的基本制度框架。

二、考试方式和考试时间

闭卷考试,总分150,考试时间为3小时。

三、参考书目(仅供参考)

《宪法》(第二版),张千帆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2013年第2次印刷。

四、试题类型:

主要包括概念题、填空题、选择题、是非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题等类型,并根据每年的考试要求做相应调整。

五、考试内容及要求

第一部分 概论

掌握:宪法的功能和来源;成文宪法的产生;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政的意义;宪政的规范依据;宪法的序言;宪法总纲;中国制宪史——清末与民国时期、社会主义时期的制宪实践;宪法遵守;宪法的实施与解释;宪法解释权;违宪审查和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制度的类型;违宪审查的方法。

熟悉:宪法的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传统的宪法分类与新式的宪法分类;宪法的历史沿革;中国立宪实践的共同思想基础;中国宪法变迁的条件与契机;宪法实施的概念、内容、主体和方式;宪法实施的重点和难点;宪法解释的方法;违宪审查的申请;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第二部分 基本权利的理论

掌握:权利的基本概念;权利的分类;宪法权利的法律限制;平等权的含义;平等的意义;生命权;财产权;自由的含义;言论自由;选举权的内容。

熟悉:权利保障的社会功能;宪法权利保障的特殊意义;权利的归属;权利的基本性质;权利的属性;宪法权利的对象;宪法权利的边界;自由与平等的关系;个人层面权利与制度层面权利的宪法保障作用;宗教与政治的关系。

第三部分 个人与社会权利

掌握:个人权利的内容;社会权利的内容;生命权、人格尊严、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宗教信仰自由;生命权的内容;人格尊严的含义;人身自由的含义与保障;人身权利的范围;人身自由的限制;住宅安全的含义与保障;住宅安全的限制;居住与迁徙自由的含义与内容;居住与迁徙自由的保障与限制;财产权的内容;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及其保障方式;对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劳动权的内涵;受教育权的内涵;文化权利的范围;宪法对社会保障权的规定。

熟悉:与生命权密切相关的几个重要问题;人格尊严与人的尊严的区别;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人格尊严的对比;住宅隐私问题;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劳动权、受教育权、文化权利与社会保障权。

第四部分 政治权利

掌握:政治权利的概念、主体与性质;表达自由的地位与含义;对表达自由的限制;民主的基本理论;民主选举的基本特征;民主选举的基本制度;中国选举制度的内容;罢免权、创制权、公决权、监督权、公职权和抵抗权。

熟悉:政治权利的内容;选举争议的处理与裁决模式;政党的含义与特征;政党在选举中的作用;宪法对政党的规范与保障;政党与政体的关系;政党制度与选举制度的关系;政党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关系;中国的政党制度包括的内容。

第五部分 立法机构

掌握:全国人大的性质与地位;全国人大的组成与任期;全国人大的职权;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产生、组成和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设立依据、性质、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国家立法权与立法保留制度;地方人大的性质、组成与任期;县级以上地方人大的职权;乡镇人大的职权;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性质、组成与任期;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一般地方立法权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上级人大与下级人大之间的关系;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熟悉:议会的发展;“议会至上”;“三权分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议会制的区别与联系;议会的结构与组成;议会的职权;议会的立法权、人事任命权、监督权和财政权;议会的议事规则;议会的工作程序;权力机关工作程序。

第六部分 行政机构

掌握:行政机构的概念;总统制、内阁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的内容;国家元首的特征;国家元首的类型;国家元首的产生;国家元首的任期;国家元首的职权;中国的国家元首;国家主席的产生;国家主席的职权;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与地位;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政府的概念与组成;政府机构的设置;政府的职权;国务院的宪法地位;国务院的组成;国务院的领导体制与会议制度;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的机构组成;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组织体系;地方各级政府的性质与地位;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与特点;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与基层政府的关系。

熟悉:行政机构与行政机关、政府的区别与联系;行政机构与行政权;地方各级政府的组成与任期;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体制与会议制度;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地方各级政府的机构设置;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的任务与工作原则。

第七部分 司法机构

掌握:司法权的特点与范围;司法与立法、行政的区别;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的区别;司法独立的保障;中国审判机关的构成;法院审判应遵循的制度与原则;中国法官的任命;中国检察机关的构成;检察院的组织体系;检察院的组成、任期与领导体制;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国的检察权定位。

熟悉:司法独立与民主原则;国外的检察院体制;现行法院制度对司法独立的不利影响;法院的法律解释权;法官与违宪审查;行政法院设置论;行政法院制度的问题点;司法改革的难关。

第八部分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掌握:国家结构形式;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地方自治的概念;地方自治的产生;中国的地方自治;地方自治的相关理论;外国宪法对地方自治的规定。

熟悉:实行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原因;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遵循的原则;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的方式;中央与地方的争端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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