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招聘新入校人员录用考核过程,确保2015年度新入校人员录用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因岗择人,根据《陕西省省属高校用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一、招聘原则
招聘新入校人员,应在各部门核定人员编制限额内,根据空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的要求,采取自愿报名、资格审查、专业技能测试、面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根据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2015年起,所有新入校人员一律属于人事代理岗位(A类),与在编职工同工同酬,不再予以解决事业单位编制。
二、招聘范围及条件
1、公开招聘,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含已在我院工作的B类人事代理人员);
2、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3、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5周岁,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0周岁;
4、应聘辅导员岗位者必须为中共正式党员;
5、学历要求:
(1)应聘音乐理论专业教师岗位(包括作曲、音乐学等专业方向)的毕业生,应具备国家认可的博士研究生学历。国外取得的博士学位须经教育部认证,且毕业院校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应聘音乐表演专业教师岗位的毕业生,应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国外取得的硕士学位须经教育部认证,且毕业院校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3)应聘管弦、钢琴、声乐(美声唱法)专业教师岗位的毕业生,除具备上述第二条学历要求外,原则上还应具备一年以上国外学习经历。
(4)应聘文化共同课教师、辅导员岗位的毕业生,应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三、申报程序
1、岗位申报: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和发展的需要,实事求是地拟定岗位需求情况,报干部人事处。
2、核定岗位:干部人事处结合上年度减人数量和学院统筹规划,经学院有关会议确定,核定拟增人岗位及数量。
3、应聘报名:干部人事处在学院官网发布招聘启事,公布拟聘岗位和聘用条件,符合条件者可自愿报名,将申报材料报干部人事处。
4、资格审查:干部人事处按照岗位聘任条件,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在院内公示。同一岗位招聘人数与通过报名资格初审并确认的应聘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3;对急需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但同一岗位招聘人数与通过报名资格初审并确认的应聘人数的比例不能低于1:2。
5、考核面试:
(1)院内公示无异议者,由各(院)系和相关处室分别组织业务考核,考核方式由各用人单位和相关处室确定,并将考核方式报干部人事处核定。考核合格名单按照拟聘岗位数的1:2比例报干部人事处。
(2)通过院(系)考核的人员,由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各专业方向考核小组进行第二轮专业考核,考核可结合各专业特点,采取笔试、演奏(唱)、应聘演讲等方式进行,专业考核成绩由各考核小组报干部人事处。专业考核满分100分,低于面试最低分数线60分的,予以淘汰。计算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2位,不实行四舍五入。
6、确定人选。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研究确定符合条件的拟录用人员,并将名单在院内公示。
公示期满后,由干部人事处将无异议的人员情况汇总报学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最终录用人员名单,并在院内进行最后一轮公示。
各项考核结束后,不公布各项考核成绩,但允许应聘人员查询本人成绩。
7、办理入校手续。确定录取人员统一在干部人事处办理人事代理及入校等相关手续。
西安音乐学院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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