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专业综合I考试大纲
来源: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服务网 阅读:9833 次 日期:2011-07-14 19:15:40
温馨提示: 小编为您整理了“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专业综合I考试大纲”,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

专业综合I考试大纲

 

教育部考试中心

 

目 录


I.考查目标………………………………………………………2

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2

III.考查内容………………………………………………………3

IV.题型示例及参考答案………………………………………31

V.参考书目……………………………………………………40

 

I.考查目标

专业综合I考试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内容,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考生应能:

1.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和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2.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3.结合社会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

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

刑法学  75分

民法学  75分

四、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  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多项选择题  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简答题   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辨析题   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法条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案例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III.考查内容

第一部分 刑法学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定义、形式和特征。

二、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四、刑法与刑法学的意义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

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第二章 犯罪概念

第一节 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定义概述

犯罪的定义,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及其意义。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犯罪构成的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犯罪客体的意义。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的概念和内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二、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的分类;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三、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的概念;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四、刑法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因果关系的地位:因果关系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

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特殊情形因果关系的认定。

五、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第四节 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概述

犯罪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二、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   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为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的确认;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四、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五、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处罚。

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罪过;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罪过形式);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关系。

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二、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故意的种类: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三、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犯罪过失的种类: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过失的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四、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的概念,犯罪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犯罪动机的概念,犯罪动机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种类: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及评价;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分类及评价: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定义;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

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二、犯罪既遂的形态

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的定义及其特征。

三、对既遂犯的处罚

对既遂犯,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第三节 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预备的三个特征;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的区别。

二、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三、对预备犯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原则。

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二、犯罪未遂的分类

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迷信犯、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三、对未遂犯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原则。

第五节 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区别。


二、犯罪中止的分类

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

三、对中止犯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原则。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 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网站声明 | 网站帮助 | 非正式的简要咨询 | 简要咨询须知 | 加入群交流 | 手机站点 | 投诉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滇ICP备2023014141号-1 云南省教育厅备案号:云教ICP备0901021 滇公网安备53010202001879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云)人服证字(2023)第0102001523号
云南网警备案专用图标
联系电话:0871-65317125(9:00—18:00) 获取招聘考试信息及咨询关注公众号:hfpxwx
咨询QQ:526150442(9:00—18:00)版权所有:
云南网警报警专用图标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