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办法适用于在市直(含中央、省属驻泰单位)安置的担任正团职领导职务不足3年的以及正团职以下干部、专业技术干部。
2、公开选岗顺序根据军转干部考试考核总成绩高低确定,成绩相同的,依次按职务、任职时间、服役时间、入伍时间确定选岗顺序。
3、公开选岗计划分“副团职及以上干部”(以下简称“团职干部”)选岗计划、“正营职及以下干部和技术干部”(以下简称“营职干部”)选岗计划。
4、公开选岗时,先进行“团职干部”的选岗,副团职以上(含副团职)干部只能在公布的“团职干部”选岗计划中选定自己的安置单位;“团职干部”选岗完毕后,进行“营职干部”的选岗,正营职及以下干部和技术干部可在“团职干部”选岗剩余计划、“营职干部”选岗计划内选定自己的安置单位。安置单位一经选定,不得调整。
5、军转干部选岗时,可带一名亲友进入现场商议。上一名军转干部选定岗位后,下一名军转干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思考、选定自己的安置岗位或者做出弃权的决定,超过规定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选岗。对放弃选岗的,由市军转安置部门在所有军转干部公开选岗后的剩余安置计划内指令性安置。
6、拟选择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且未受过党内处分或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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