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重要资料《理论热点面对面》
10、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
——为什么要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广西宜州,一个在中国版图上并不引人注目的边远古城,却有两件事足以使当地人备感自豪。其一,宜州是传说中“歌仙"刘三姐的故乡。其二,这里曾开创了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先河。1 980年2月5日,宜州屏南乡合寨村里一棵五人合抱的大樟树下,85户村民代表分别在一张两指宽的纸条上,以无记名方式投下了自己神圣的一票,选举产生了新的管理组织——村民委员会。当时的村民们并没有意识到,正是他们布满老茧的手,拉开了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历史序幕!两年之后,农村村民委员会与城市居民委员会一道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正式载人我国宪法。如今,合寨村那块写有“村民委员会"字样的木牌,已经成为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历史见证。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的伟大创造
基层群众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直接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实现途径。我们党在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升为我国政治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顺应了时代潮流,符合党心民心,必将对中国政治发展进程产生深远的影响。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典型特征是直接民主和自我管理。人民群众直接选举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决定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务,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直接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这样一种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的民主制度,不仅可以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而且有利于人们根据本地实际进行政治建设,用民主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融洽人际关系,建设幸福家园,创造美好生活。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最早发源于城市。新中国成立之初,北京、天津、武汉等一些城市出现了由群众自己组织起来的防护队、居委会和居民组等群众性自治组织。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成员固定从属于某一个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逐步被打破,原来由“单位"承担的教育、医疗、卫生和住房保障等职能逐步转移到社会,这些都迫切要求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进行相应变革,以加强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正是在这样一种改革的大背景下,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应运而生,逐步发展成为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在我国广大农村,村民自治更是农村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直接产物,是广大农民群众的伟大创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改革蓬勃推进,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了“政社合一、集中经营"的人民公社制,并在全国迅速推开。这一伟大变革,一方面使农民群众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催生了农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以改变一些地方出现的基层管理缺位和村庄无序状况。此后,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在加强农村管理、推动农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此可见,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适应了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是人民群众的伟大创造。通过基层群众自治,人民群众自主管理自己的事务,这是我国基层社会组织与治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和创新。
20多年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发展,切实保障了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力地扩大了社会主义民主,在社会主义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明确强调,要把发展基层民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