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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苏财教〔2014〕2号)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1号)等文件精神,我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将原有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学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国家助学金:
1.未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的;
2.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自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3.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国家助学金;
4.对延期毕业研究生,自规定学制截止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分10个月发放,七、八月份不发放,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2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600元。财务处每月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将国家助学金发至研究生本人的本地银行卡中。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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