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与继续教育工作的补充通知
来源:中国计算机技术职业资格网 阅读:5613 次 日期:2011-07-06 1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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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实施机构:

根据人事部、信息产业部颁布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软件考试)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国人部[2003]39号),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计算机软件资格证书登记工作以及组织证书持有者接受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信办人[2004]47、48号),信息产业部人事司颁发了继续教育培训大纲(信人函[2005]66号)、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信人函[2005]156号),并批准了31个证书登记实施机构(信人函[2005]212号)。目前,各地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实施机构(以下简称计算机软件资格证书登记机构)已设立了一批继续教育机构,正在陆续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这是一项崭新的重要工作,各地在开展此项工作的过程中,取得了一些经验,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为使这项工作能健康有序地开展,现对有关问题做出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计算机软件资格证书登记机构以及继续教育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全面、认真学习理解有关文件与规定,高度重视这项政策性很强、与广大持证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努力做好宣传、服务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保证培训质量,完成继续教育和证书登记任务。

二、各地证书登记机构既是本地区继续教育机构,也是本地区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因此,各地证书登记机构应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全面承担本地区证书登记与继续教育工作的责任。继续教育机构的设置要方便学员,对边远地区的持证者应鼓励他们采用远程教育或在岗继续教育的形式学习。

三、各地证书登记机构推荐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在得到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但同时,应报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备案,也可以申请成为全国信息技术人才培训基地,开展多种培训项目。全国信息技术人才培训基地如果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应向当地证书登记机构申请、备案。

四、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设立证书登记与继续教育部,负责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证书登记和继续教育管理与协调工作。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负责开发远程教学课件和教学光盘,编写有关教材,通过各地证书登记机构与继续教育机构,向学员提供。

五、2004-2005年考试的合格者在证书登记时所需的继续教育学时数可从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开始实施时算起。对于持有多个资格证书者,继续教育学时数可以作为当年各个证书继续教育登记证明。

六、对持证的在校学生当年学习的IT相关课程、在职人员根据在岗IT项目所撰写的学术论文(报告)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的折算方法,由当地证书登记机构确认。

七、持证者原则上应在自己工作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和证书登记。因工作变动需要跨地区进行继续教育和证书登记的,可在最后接受继续教育所在地区进行登记。

八、为规范继续教育培训过程的管理,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将统一印制《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继续教育证书》。凡持证者在三年内参加的各种继续教育信息由证书登记机构认可后,均应在该证书中记载,并由继续教育机构盖章。各地证书登记机构可根据该证书中记载的继续教育学时总数核准登记。

九、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将统一刻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登记专用章》向各地证书登记实施机构颁发。证书登记收费标准拟定30元,用于证书宣传工作、办理登记手续、人才库建立与管理、证书有效性网上查询等。该收费标准应得到当地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

十、各地证书登记机构应定期按规定格式将登记的人才库报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证书登记与继续教育部。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将全国持证者信息库放在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和各地证书登记机构的网站上,供持证者和用人单位网上查询其证书以及登记的有效性。

十一、对证书登记与继续教育工作中出现的舞弊以及严重违规行为,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将会同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十二、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证书登记与继续教育部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石景山路甲21号 邮编:100049,

联系电话:010-68813415(传真)联系人:杜志海

E-Mail: mailto:duzhihai@ceiaec.org 网站:http://www.ceiaec.org

二○○六年五月八日

更多信息请查看全国软件资格水平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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