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认真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民政局 阅读:3212 次 日期:2015-09-15 15: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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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驻渝部队独立师以上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5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3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本市户籍入伍的下列退役士兵;外省(区、市)入伍,其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属重庆户籍的,或本人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由本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安置部门审核并报市安置部门批准在重庆市易地安置的下列退役士兵,为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二、接收时间和方法

退役义务兵和自主就业士官的档案实行分散交接,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查接收,2015年9月1日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在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档案交接,凡2015年11月底前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2015年12月1日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在2016年1月31日前完成档案交接,凡2016年2月底前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和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服役满10年的士官、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招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士官的档案实行集中交接,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查,原则上在2016年2月底前完成档案交接;上述退役士兵在接到由市民政局开出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地区县(自治县)安置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在2016年6月30日前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凡放弃安置待遇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将其档案转到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三、安置原则及办法

(一)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属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属于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安置对象,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安置去向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有编制的情况下,尽量安置到区县(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区县(自治县)应将当年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人数和安置计划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当年工作安排任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从民政局报到当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当月止,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从部队停发工资的当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当月止),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二)选择按安置改革前入伍时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入伍时国家安置政策执行,服现役不满10年的城镇士官(含农转城士官),服现役满10年、11年的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以及服现役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退出现役后,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办法进行安置。其中,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由退役士兵本人选择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进行包干安置;父母或配偶均无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由市和各区县(自治县)统筹调剂安置。

上述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选择自谋职业领取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退出现役当年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当地(单位)的发放标准发放。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自主就业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安置改革后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官和服现役未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或者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一律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四、安置政策规定

(一)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相关政策规定。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中央驻渝单位、市级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含金融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编外人员或有偿转移等形式安置退役士兵。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其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开展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大学生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自治县)属国有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凡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同等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上岗为止。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

区县(自治县)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和计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下达;中央在渝单位、企业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的统筹安置计划,由市退役士兵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用于调剂当年安排工作任务较重的区县(自治县)的安置任务。区县(自治县)安置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出具安置介绍信;市级统筹安置的,由市民政局出具安置介绍信。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开出安置介绍信或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后,就视为已经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政策规定。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每服役1年不低于8000元标准发放。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2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退役2年以上的,可报名参加当地人力社保局组织的再就业培训或享受教育资助政策参加职业教育。

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可按10%的比例接收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并按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扶持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财政、税收、融资担保、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并在市场准入上放宽条件。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特别是大学生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应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返乡务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通过法定程序可以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所领取的自主就业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予退回,但不再享受自主就业的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军龄计算为工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就业指导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就业;鼓励和倡导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宣传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新兵入伍、老兵退伍返乡时机,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发送微信信息、进行入户宣传、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建立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扶持创办微型企业、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培训等政策法规和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典型事迹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积极引导广大退役士兵转变择业观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走上自主就业创业之路,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建设五大功能区中再立新功。

(二)严密组织退役士兵的转运工作。驻渝各部队、铁路、交通、民航、港口、公安、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管理,精心组织,密切协同,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转运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在规定时间内均衡离队。铁路、交通、民航、港口和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出车站(港口、机场)和中转换乘。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尤其是各种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工作。公安、民政等部门要为退役士兵返乡提供安全保障和优质服务。全市各级军供站要切实做好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安全顺利返乡。

(三)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2015年退役士兵分两批离队报到。对9月离队的退役义务兵要按时接收,原则上与12月离队的退役士兵一并纳入2016年安置计划,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以实行边接收边安置,特别是对自主就业的义务兵,应尽可能及时提供教育培训、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更好更快实现就业创业;对12月离队的退役士兵,要及时谋划部署,及早预留资金,及早协调岗位,尽可能缩短接收安置周期,确保接收安置与士兵两次退役工作有序衔接。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进一步细化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措施办法,全面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要研究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退役士兵安置措施办法,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行为。各区县(自治县)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必须在2016年12月15日以前完成。

(四)积极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在认真落实国家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从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办理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方面尽可能提供便利,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筹措到位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市级对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要积极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进退役士兵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与公共就业信息共享、协调机制,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创业孵化等多元化、全方位、多层次的公共服务。

(五)全力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培训。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退役士兵作为一支重要的人力资源队伍来建设,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个人自愿、自选专业、免费参加”的原则,通过政府组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需求。要认真选择承训学校,全面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逐步规范市级行政区域内易地教育培训,鼓励引导高等职业学校和专升本培训院校单列计划招收退役士兵。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目标考核以及机构年检制度,加强承训学校管理,规范培训工作程序,创新教育培训内容,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积极建立教育培训、人才培养和就业创业的良性互动机制,密切教育培训与就业创业的关联度,不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努力把退役士兵培养成为市场认可、用工单位欢迎的人力资源队伍。

(六)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社会稳定。各区县(自治县)和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绩考核内容,作为“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评的重要指标,对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教育培训以及伤病残士兵相关待遇不落实的实行“一票否决”。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建设,充实力量,发挥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凡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市退役士兵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并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干部任免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重庆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与安置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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