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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龙江省以外的新生户口迁移采取自愿原则。愿意迁移户口的新生凭《2015年高考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报到时一律持派出所开出的户口迁移证及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户口。
二、户口迁移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信息等内容必须与入学通知书及学籍档案上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如有不同,在入学前须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更改手续,学生入学后以户口迁移证为准,在校期间不予更改。
三、户口迁移证必须打印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凡涂改处必须加盖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四、户口迁移证上必须盖有被迁移人属“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印章。
五、户口迁移证迁入地址须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348号。
六、凡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户口迁移证,将退还本人回原籍重新办理。从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须将户口迁移证交学校,逾期不再办理入户手续。
七、凡户口未迁入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户籍证明。
八、户口迁移证的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本人所持身份证号码一致,同时与学籍档案上的身份证号一致,否则学校将不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九、黑龙江省内新生不迁移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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