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5年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考录人民警察公告
来源:青海省人事考试网 阅读:4523 次 日期:2015-08-27 16: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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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及国家和我省公务员考录有关政策,现将青海省2015年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公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录人数、程序、范围和条件

本次公安机关面向全省公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共789名,其中定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520名、定向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75名、定向退役士兵招录67名、面向社会招录127名。公开考录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审批录用的程序进行。本次招录职位面向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在青服务期满2年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等四类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或具有青海省户籍人员考录。退役士兵应具有青海省户籍或在青海省服役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已经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报考。报考者必须具备公务员录用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要求的相关专业和资格条件。具体考录职位见附表或登陆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qhpta.com)查询。所有报考职位,要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要求。公安(含森林公安、水上公安)职位报名资格条件见《青海省2015年公安(含森林公安、水上公安)机关公开考录人民警察简章》(请登陆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qhpta.com)查询)。报考年龄的截止日期为本次报名工作第一日。其它时间界限截止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达不到条件要求的不予报名。资格审查将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即取消其笔试、面试和录用资格。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本次考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初审、网上缴费和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报名时间为2015年8月29日9:00至9月2日24:00,缴费时间为2015年8月29日9:00至9月5日24:00,报名调剂时间为2015年9月6日9:00-16:00。报考人员请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qhpta.com),详细阅读网上报名操作步骤,认真按照操作步骤完成报名。报名和考试时必须使用有效居民身份证。报考人员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每人只限报考1个职位。

报名结束后,符合加分政策的汉族考生,于2015年9月6日至9月18日(节假日除外),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父母一方的工作证明到报考职位所在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现场确认加分,未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现场确认的,不予加分。符合加分政策人员,将在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示,请考生及时查询。

笔试结束后,每个职位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需向报考的省直招录机关、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退伍证(限退役士兵)、户籍证明、准考证、学历证书以及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所需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进行资格复审。考生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不提交或弄虚作假的,即取消其面试和录用资格。

三、笔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笔试内容: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总成绩40%)、申论(占笔试总成绩40%)及公安专业知识(占笔试总成绩20%)。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7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30%。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及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为2015年9月19日。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00—11:00

申论 14:00—16:30

公安专业知识 17:30—19:00

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相关注意事项

(一)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公安本科院校公安专业包括:治安学、侦查学、国内安全保卫、刑事科学技术、公安视听技术、经济犯罪侦查、警犬技术、公安管理学、涉外警务、安全防范工程、交通管理工程、警务指挥与战术、禁毒学、犯罪学、公安情报学、网络安全与执法16个专业;公安专科院校公安专业包括:治安管理、特警、公共安全管理、交通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警察管理、警察指挥与战术、刑事科学技术、刑事技术、警犬技术、侦查、刑事侦查、国内安全保卫、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禁毒16个专业。

(二)年龄要求。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30周岁以下;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年龄为35周岁以下;报考特警职位的年龄为25周岁以下。

(三)优惠政策。

1.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2.对父母有一方现在省内六州工作(或现户籍在六州)满3年的汉族子女,报考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分: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5分。

3.退役士兵不报考定向退役士兵考录职位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4.退役士兵报考定向退役士兵考录职位的,不再享受退役士兵的加分优惠政策。退役士兵是少数民族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退役士兵是汉族的,按汉族有关加分政策执行。

以上符合加分政策的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四)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要求。在本省基层单位服务满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人员)和特岗教师四类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公务员时,按青人社厅发〔2011〕20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 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人员)和特岗教师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的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教育厅认定。

(五)笔试《申论》答题要求。报考省直、西宁市、海东市职位(报考具有藏(蒙)语口语交流能力要求的职位除外)的考生,笔试《申论》答题时,必须使用现代汉语答题,否则不计分;报考各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笔试《申论》答题时,可选择本自治州自治主体民族语言文字答题。报考具有藏(蒙)语文字写作能力要求职位的考生,笔试《申论》第二问必须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否则按未达到职位资格条件要求处理,取消其考录资格。

(六)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和体能测评。笔试结束后,在面试前,报考具有藏(蒙)语口语交流能力或文字写作能力要求职位的考生,需进行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测试工作由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所有资格复审通过的考生,按有关要求需进行体能测评,测评工作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七)开考比例。

1. 定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职位和法医职位,笔试不设开考比例。其他职位的笔试开考比例为大于1:3。

2.面试时,每个招录职位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3。经资格复审、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和体能测评后,招录职位与进入面试人数之比为1:1时,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

(八)总成绩并列的处理。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相同的,由招录机关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九)调剂补录。面试工作结束后,对未完成的招录计划,招录机关有补录需求的,可进行调剂补录,调剂补录工作由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实施。

调剂补录的方法: 一是公布调剂补录职位计划。在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和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调剂补录职位计划,向社会公布调剂补录职位的资格条件与本《公告》相同;二是报名。调剂补录报名的对象为:只限本批次进入面试并有面试成绩且未进入体检、考察环节的人员报名。为确保公平公正,报名期间不公布调剂补录职位的报名情况。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只限报考1个职位,且不得改报。报名结束后,对调剂补录职位的报名情况统一进行公示,同时进行资格复审;三是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组成。调剂补录时,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以本批次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总成绩40%)、申论(占笔试总成绩40%)、公安专业知识(占笔试总成绩20%)成绩为基础,另加政策加分。四是政策加分方式。调剂补录的政策加分与本批次考录政策加分一致。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是否享受政策加分,由报考者所报考的职位确定。如果本批次享受了政策加分,而调剂补录的职位不享受政策加分,则从笔试总成绩中减去政策加分的分数。如果本批次未享受政策加分,而调剂补录的职位应享受政策加分,则在笔试总成绩中加上政策加分的分数。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根据考生政策加分情况进行合成,合成后的笔试总成绩,统一在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进行公示。五是面试。资格复审通过者,以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由高至低的顺序,按照招录职位与报考人数1:3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招录职位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1时,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六是总成绩合成。按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占总成绩70%、调剂补录的面试成绩占总成绩30%进行合成,根据总成绩从高至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七是其他相关事宜。调剂补录的其他相关事宜与本《公告》的相关规定一致。

(十)体检、考察。体检、考察人选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工作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考察工作由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安局负责。体检环节需要递补的,按该职位的考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仅递补一次。考察及以后的考录环节不再递补。

(十一)专业和学历认定。《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在高等院校取得的学位证书和所学的辅修专业不视为报考公务员的所需专业。招录职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出具国家认可的学历认证报告。

(十二)基层服务年限。新录用的人民警察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在此期间不得转任交流到公安基层一线执法单位以外的单位。

本次考试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得举办也不得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凡称由相关部门认可的与公务员考录相关的复习教材、培训班、网站、上网卡等,公务员主管部门均不予认可,请广大考生切勿上当受骗。

本《公告》的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现行相关考录政策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西宁市人社局:0971-6163414

海东市人社局:0972-8613376

海南州人社局:0974-8512820

海北州人社局:0970-8643456

海西州人社局:0977-8222260

黄南州人社局:0973-8723301

果洛州人社局:0975-8382410

玉树州人社局:0976-8822218

省公安厅政治部:0971-8293046

省森林公安局:0971-6365033

青海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和职位管理处:0971--6310187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0971—6139342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公务员局

2015年8月27日

附件:青海省2015年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招录人民警察职位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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