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高邮市安全生产咨询服务中心2015年招聘岗位聘用人员简章
来源:高邮市人民政府网 阅读:817 次 日期:2015-08-27 15: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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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按照《高邮市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岗位聘用人员,特制定简章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具有高邮市户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4年9月6日至1997年9月8日期间出生);

5、无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

二、招聘岗位及条件

办事员岗位2名,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男性。

三、招聘程序和方法

招聘工作按照报名和资格初审、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与资格初审

1、报名时间、地点、方式:

报名时间:2015年9月6日—8日。上午8:30-11:00,下午15:00-17:30;

报名地点:高邮市安监局办公室(高邮市文化宫路11-1号);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联系电话0514-84644546)。

2、报名注意事项及资格审查

报名者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资料:①近期本人1寸免冠正面彩照2张;②《报名登记表》;③身份证、毕业证书、户口簿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④经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证明。

报考资格初审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报名期间,市安监局应安排专人现场回答报考人员的咨询,根据本简章规定的报考资格要求和职位所需条件,依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资格审查,并当场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说明理由;对填报材料不全或需报考人员补充说明的事项,应注明缺失或须补充的内容。

职位开考比例为3:1,报考人数不足职位招聘计划则相应核减该职位招聘人数直至取消该职位招聘计划。

报考资格复核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对经初审通过的人员依照职位和本简章要求进行复审。凡报名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乃至聘用资格。经复审通过的人员缴纳考试费100元,于2015年9月11日到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管理科领取准考证。

(二)笔试

笔试内容:综合知识(主要为语文、时事政治、法律基础知识、应知应会知识等),以百分制计分。

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

笔试时间:2015年9月13日

(三)面试

笔试结束后按各招聘岗位计划数3倍的比例(不足该比例的以实际人数为准),以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

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四)体检

参加面试人员,按其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合成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其中同一岗位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以笔试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该成绩仍然相同,则以结构化面试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体检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五)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的考察工作由市安监局参照公务员招录有关考察(政审)规定组织实施,高邮市人社局负责监督和指导。

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等出现计划缺额时,按该岗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

考察合格者,拟聘用人员名单由高邮市人社局在有关网站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

(七)聘用

公示期满,符合聘用条件的,办理聘用手续。由招聘单位将相关材料报经市安监局审核后,报市人社局核准并核发聘用通知书,准予聘用的人员持聘用通知书等材料办理报到手续。获准被聘用的人员如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存有其他人事劳动关系,在聘用前,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予聘用。聘用核准后放弃聘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聘用工作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有关规定执行。

四、聘后管理及待遇

聘用人员实行6个月试聘期制度。试聘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聘用后服务期不低于3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正式聘用资格,自谋职业。聘用待遇按市政府有关“岗位聘用”规定执行。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聘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布考试、体检、考核情况,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市纪委(监察局)0514-84663208。

六、本简章由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514-84666223

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26日

附件:

岗位聘用报名登记表

温馨提示:

《岗位聘用报名登记表.doc》来源于高邮市人民政府网,最近更新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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