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石屏县2008年事业单位招聘简章
来源:红河州人事局 阅读:4428 次 日期:2008-07-15 13: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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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条件及对象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具备国家承认学历,并已到各县(市)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报到登 记且尚未就业的中专及其以上毕业生;

5、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3年8月1日以后出生);

6、应聘高中(初中)教师职位者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8年应届本科及其以上毕业生,并取得所应聘的高中(初中)教师资格证书;应聘小学教师职位者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院校专科及其以上(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其以上)毕业生。

7、符合招聘职位的其它资格条件(详见石屏县2008年公开招聘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信息表)。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报考:

1、受过党纪、行政处分至今未解除处分的;

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开除处分的;

3、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4、国家有规定不能应聘的;

5、其他不符合应聘条件的。

二、招聘办法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方法

1、报名时间:2008年8月4—5日。

2、报名地点:石屏县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3、应聘者报名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未落户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学历认证报告(大专以上毕业生提供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证明,中专毕业生提供当地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就业证明(外县考生由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或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出具)、近期免冠五分照片两张,并填写《石屏县2008年公开招聘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和交纳报名费150元/人。报名时,每个应聘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4、若本人现用名与身份证或其它证件的名字不符者,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并在笔试和面试时使用与所携带证件相同的名字参加笔试、面试。

5、本次招聘的所有职位均不受开考比例的限制,所有报名人员经县人事局资格审查通过后均可参加考试考核。

6、报考者必须承诺所携带证件的真实性,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对隐瞒真实情况不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自报名起至聘用后的任何时间,聘用主管部门均可取消其报名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自己承担。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 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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