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开展2015年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通知
来源:海珠区教育信息网 阅读:1059 次 日期:2015-07-27 16: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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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

由于全省教师资格认定改革工作延缓实行,按《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5〕44号)部署,我市今年面向社会人员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将于近期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广州户籍或本人在广州工作且人事档案已挂靠我市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认定对象包括:

(一)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职在岗教师。

(二)其他符合学历条件的社会人员。

暂不受理一年内同时申请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持有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江门市幼儿师范学校、湛江市幼儿师范学校、汕头市幼儿师范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申请认定,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能申请认定。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要求,我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修学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相对应层次的师范类《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以下简称“两学”)并考试合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需补修“两学”并考试合格。如下证书可作为今年申请教师资格“两学”的合格证书:

(1)2014年前(含2014年)社会人员通过补修并考试合格,取得由广州大学教师培训学院或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出具的相应“两学”合格证书。

(2)省教育厅选定了33所高校对本校非师范生开展“两学”培训,参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的《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合格证书》(见附件1)。

(3)2014年9月1日前参加国家自学考试,并同时获得的“两学”合格证书。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所学专业与申请任教学科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人事档案挂靠地教育行政部门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受理申请与认定程序

(一)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9月21日8时至9月30日17时(周末和节假日网络不开放,不能网报),网上报名网址为“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jszg.edu.cn),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网上报名需上传近期免冠半身正面红底照片,大小在20k以内,像素为114(宽)*156(高),照片扩展名为JPG,上传的照片需与上报的纸质申请表上的照片一致。

报名的现场确认时间:10月12日至10月16日的工作时间。具体时间由各区认定机构根据本区的实际在此区间内确定。申请人需在当地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报名并提前完成普通话测试、体格检查等。

(二)申报认定方式。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人事档案挂靠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当地,但本人在广州工作且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挂靠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须提供广州社保证明)。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广州的人员,须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三)在现场确认时,申请人员需向当地认定机构提交以下相关佐证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

(3)学历证书原件备查;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及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社保证明;

(6)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红底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需提供学习相应层次“两学”课程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师范生应提供学业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备查。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根据广东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工作办公室的声明(http://www.gdspcb.org/spcb/notice.html),在省外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考生,申请教师资格时需一并提供发证单位所在省份的户口本、学生证、毕业证或工作证(四证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者需在广州重新报名参加测试。

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四)认定收费

1.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814号)的规定,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包括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与学历不对应层次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缴费240元。

2.体格检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费用,应按规定另行缴纳。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将本区开展资格认定报名的时间、有关事项和要求向社会公布。

(二)各认定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提前做好普通话水平测试、体检、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等准备和实施工作,确保流程规范,依法进行,廉洁自律,公平公正。

(三)各认定机构要按照教育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审核网报数据,并在2015年11月11日前完成数据审核和生成证书编号。

五、其他

(一)为提高认定效率、减少人为错误、杜绝虚假材料,今年我市认定工作将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材料审核。网报时间结束后,请申请人登录“广州教育评估网”的“网上办事大厅”栏目(http://www.gzedupg.com/Online_zigerending.php),点击“个人用户登录”,做好网上学历鉴定、下载体检表、体检、选择现场确认时间等相关操作。

各认定机构进入“广州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管理平台”进行操作,网址:http://www.gzedupg.com/Online_zigerending.php。

(二)本通知以及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规定、认定流程、有关问题解答等均可在广州教育评估网(http://www.gzedupg.com)“教师资格认定”栏查询与下载。

广州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

更多信息请查看广东省教师资格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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