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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疑问可咨询本网站,或者自行登录学校官网查看相关招生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2015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 (国标代码:14042)
第五条 学院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中段 39号 (邮编:710109)
第六条 招生层次:全日制本科、高职(大专)
第七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招生政策,统筹学院招生工作,研究和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录取期间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设施本、专科招生录取及其相关日常工作。
第十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院常设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认真做好招生工作中的信访接待工作,及时研究并落实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学院在北京、天津等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招生录取原则,对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根据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采用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优先保证第一志愿专业,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志愿、专业级差分;已经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3、英语专业要求英语成绩90分以上(满分150分),我院不另行加试英语口语。
4、艺术类专业需进行专业测试,专业课成绩采用各省联考成绩。录取时按照文化课成绩合格,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类文理科考生均可报考。
5、采矿工程(本科)与煤矿开采技术(专科)专业只招收男生。
6、加分或优先录取政策:各地普通高校招生规定中的加分考生,学院根据具体标准,采取加分排序录取或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7、在高考总成绩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政策照顾加分考生以及有其他特长的考生。
8、对竞赛优胜考生及文艺、体育特长生,经学院考核认可后,除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降分政策外,学院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录取专业给予适当照顾。
9、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五章 学费、资助及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按照陕西省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或物价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
一等奖学金:1000元/年/生;
二等奖学金:700元/年/生;
三等奖学金:500元/年/生。
第十五条 单项奖:优秀学生干部奖100元/生;学习单项奖200元/生;自强不息奖100元/生;社会活动积极分子奖100元/生;精神文明奖100元/生;文体积极分子奖100元/生等。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标准:特殊困难3500元/年/生,一般困难2500元/年/生;学院为经济特困学生提供部分勤工助学岗位,给予适当的报酬。
第十七条 学历及毕业证书:
颁发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考生谨防上当受骗。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各省级招办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各省级招办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中段39号,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710109
咨询电话:029-81552000 81552001(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gaoxinedu.com
招生网址:http://www.gxxyz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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