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法检系统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的通知
来源:红河州公务员局 阅读:5109 次 日期:2015-07-14 1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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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安排和相关要求,现将红河州法检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工作由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

1、资格复审时间

2015年7月20日(星期一)8:30—l7:30。

2、资格复审地点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楼阳光大厅(蒙自市凤凰路中段红河转盘处)。

3、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

红河州法检系统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人员名单,请登陆云南省 专题信息网(gwyks.ynhrss.gov.cn)进行查询。

4、考生须提供的材料

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笔试准考证(可从报名网站下载打印,一式两份,审核后一份交审核单位、一份个人留存)、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涉及限制生源地的要求提供户籍证明或户口册;涉及要求过司考的要求提供司考成绩单或司考证书正副本),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在资格复审时必须本人持原件提交审核单位进行审验,同时须提交5分彩色免冠证件照近照8张及证件照电子版。

资格复审时仍为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人员的,需持有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具体材料及要求请详阅云南省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政策及常见问题解答文件。

5、审核确认

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审核单位须在考生填写的资格复审表和笔试准考证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盖章的笔试准考证一份由考生持有,一份审核单位留存。资格复审表由审核单位留存。

6、递补

资格复审出现不合格情形或个人放弃时,审核单位将按进入资格复审环节人员须具备的条件递补人员进行资格复审,递补2次后,合格人数仍无法达到面试比例要求的岗位,不再进行递补,按实际合格人数进行网上确认。

请报考人员保持报名时填报的联系电话畅通,因电话不畅导致无法接收到递补通知而错失递补机会的情形,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无法进入后续环节的相关后果。

递补人员资格复审的地点以审核单位通知为准。

7、网上确认

网上确认是对报考人员资格复审承诺参加后续考录环节意愿的再次确认。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应按时登录报名系统,对是否参加面试及后续考录过程进行确认。未确认放弃的人员,按其参加资格复审所表达的意愿,视为承诺参加面试及后续考录过程。已进行网上确认(含未确认放弃)的人员,出现违反承诺行为的,将按网上确认承诺书所述规则进行相应处理。

网上确认由确认、确认核对、确认表打印3个阶段组成。

网确认时间:2015年7月24日9:00—2015年7月26日24:00。

确认核对时间:2015年7月27日9:00—2015年7月28日24:00。

确认表打印时间:2015年7月29日至面试前。

具体规定请阅公告及常见问题解答。

二、面试及后续工作安排

面试及后续工作安排将在8月上旬另行通知。具体时间请考生适时关注红河州公务员局网站(http://www.gwy.hh.gov.cn/)发布的面试公告。

三、提醒事项

提醒广大生,认真及时阅读通知、公告及所有相关文件,知晓政策规定及安排,因不遵守规定或个人原因造成的报考失误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红河州人民检察院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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