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音乐学院2016年招收港/澳/台籍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来源:中央音乐学院 阅读:787 次 日期:2015-06-29 13: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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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名

(一)资格

1.持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澳门考生或持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考生。

2.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学历。

3.品德良好、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4.有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二)报考类别

全日制研究生,可以兼报。学制为三年,学费标准与内地学生相同。

(三)报名方式

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报考专业方向和导师详见附件一。考生的一切费用自理,报名后不参加考试者费用不退。

二、考试

(一)考试方法

笔试与口试。

(二)考试科目

1.外国语(英语、日语、俄语、德语中任选其一)。

2.专业科目(专业主科和专业基础科目)。

考试分初试和复试。初试:专业主科;复试:专业基础科目、外国语。专业科目考试要求详见附件二(取消其中第4项钢琴考试)。参考书目及考试大纲参见附件三、附件四。考试在本院(北京)进行,外地不设考点。

注:我院不开设日语和俄语课程。

三、录取与入学

我院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综合评审,择优录取。录取为自费全日制研究生或各项成绩优秀者录取为公费全日制研究生。录取通知书于2015年6月由我院函寄考生本人。

新生于2016年9月初报到入学,具体时间以《录取通知书》为准。新生报到后由我院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

四、学习与学位授予

1.全日制硕士生学制为三年。

2.报考音乐教育学院的硕士生,就读期间由学院统一指派在外地实习一年。

3.凡课程学习合格、获得规定学分;学位作品、学位音乐会及学位论文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可获硕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学费与住宿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文件要求,2016年秋季入学研究生学费具体标准如下:

1. 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

2.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3.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原则上按学年收取。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学校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与内地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4. 住宿费及其他费用自理。住宿问题可向我院港澳台办公室咨询,电话:010-6641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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