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昆明学院定向昆明市培养本科免费师范生招生简章
来源:昆明学院 阅读:1953 次 日期:2015-06-25 17: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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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学院定向昆明市培养本科免费师范生招生简章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积极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和“扩大并完善免费师范生教育”的要求,满足昆明市“十二五”期间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昆明学院将招收有志于长期从事基础教育事业、在人格、心理、学识方面适合教师职业的优秀学生,为昆明市二、三板块县(区)定向培养更多适应昆明市发展所需的优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2015年,昆明学院定向昆明市免费师范生招生简章如下:

一、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

(一)具有2015年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及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考生须五官端正,无身体缺陷,口齿清晰,男生身高不得低于1.60米、女生身高不得低于1.55米。

(二)报考我校定向免费师范生的考生,必须是昆明市二、三板块县(区)户籍,且高考成绩达到云南省二本控制线,方可在高考填报志愿时填报昆明学院定向免费师范生。

(三)凡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合格。

(四)高考结束后,考生须到本人所在户籍的县(区)教育局(阳宗海、倘甸的考生到管委会人社局)领取《免费师范生申请表》,由县(区)教育局审核是否符合免费师范生报考条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参加云南省统一高考志愿填报,在高考填报志愿时填报昆明学院免费师范生,未进行高考填报志愿者,即视为无效。

(五)二、三板块县(区)包含:呈贡、富民、晋宁、石林、宜良、阳宗海、禄劝、寻甸、东川、倘甸等地的考生(呈贡区具体范围为龙城、斗南、吴家营、洛龙、雨花和乌龙共6个街道办)。

二、录取原则

(一)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的录取工作在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统一领导下进行。录取批次为云南省提前本科批次类。

(二)考生高考成绩达到云南省二本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定向免费师范生投档要求,我校按高考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三)凡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组织的专业测试,专业测试合格且文化成绩必须达到云南省二本控制线者方可报考。录取时,我校按专业成绩从高到底进行录取。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的考生。

(四)录取时,考生身体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标准执行。

(五)被我校录取的定向免费师范生录取名单及《录取通知书》由昆明学院统一邮寄定向培养所在地县(区)教育局,由当地教育局组织已录取学生及其担保人签订《昆明市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招生协议书》后,方能领取《录取通知书》。考生持《通知书》及交昆明学院保存的《昆明市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招生协议书》一份,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六)若生源不足需补报志愿,在提前批次征集志愿时,按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免费师范生征集志愿的相关规定补报志愿进行录取。

三、入学

(一)定向培养的免费师范生入学后,不得申请更换专业,学制四年。在校学习期间,如因违规违纪受到处分,或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证、学士学位证书和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免费及相关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等资格自动取消,所形成的学习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四、毕业

(一)定向培养的免费师范生属定向就业,实行“3+1”培养模式,即前三年在校学习,最后一年在定向就业的县(区)农村中小学、幼儿园顶岗实习。取得毕业证书和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后,须按《协议》规定由定向就业县(区)政府考核合格后,安排到定向就业县(区)中小学、幼儿园任教,并保证在任教学校工作6年以上,鼓励长期和终身从教。

(二)违约管理。履约期限内,定向就业的免费师范生不得再与其它任何单位建立新的人事关系和聘用关系,否则,即视为违约。

五、学费标准

免费师范在校学习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每月补助一定的生活费。并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及我校设立的奖、助学金。

六、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71-65095085、65098083

招生网址:http://zs.km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kmu.edu.cn

学校地址: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新路2号

邮编:650214

附:《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附件:

《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一、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照高等师范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及办法。

二、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按照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各类教师资格人员,除离退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三、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2.血压超过18.66/12 KPa (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未治愈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脾在肋下1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厘米(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1厘米,肝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7.慢性肾炎,未治愈者。

8.癫痫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

9.肝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未治愈。

12.HIV病毒感染者。

13.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疾病除外)。

14.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

15.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6.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

17.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8.面部有较大面积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

19.除以上各项外,其它影响教学工作的疾病。

四、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医院负责体检。

五、体检要求

1.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工作是一项很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在体检时,要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负责解决体检中的疑难问题。

2.负责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好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生、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人员安排要注意新老搭配,检查队伍要相对稳定,便于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体检前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体检标准及办法”等,对负责体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制度。

4.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不准让申请人自带。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5.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不要漏填或错填。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在更改的结果上面横腰划一条横杆,使原来更改的字迹能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改后的论断或数据,主检医生在更改后要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填写。

6.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到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上级医院复查。复查时要指派专人陪同,上级医院对体检站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详注复查结果。资格认定申请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资格认定健康状况的依据,拒绝接受。

7.体检工作人员要做好当日检查所需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及时消毒,仪表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8.主检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认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结论栏内。医院根据体检综合情况,对资格认定健康状况下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申请人员取体检表。

9.对申请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体检时各个环节都要把好关,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本人认定资格外,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者,教师资格管理机构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

10.负责体检的医院要紧密配合,提高效率,体检时间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情况特殊者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员。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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