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宁波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须知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阅读:1112 次 日期:2015-06-11 1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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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我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即将进入体检阶段,根据本次招考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报考市级机关招录职位体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体检时间和乘车地点

2015年6月14日上午,具体报到时间和地点由各招录机关另行通知。

2、体检对象必须空腹,并随带身份证、体检费350元。逾期未到或未带指定物品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3、体检对象必须服从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体检医生的安排。随带的手机必须关机并集中保管。体检过程不得向外界联系,不得向体检医生说情、打招呼,不得擅离体检现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无理取闹。对违反体检纪律和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体检工作执行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 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

体检按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人社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

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5、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对能当场告知的视力、听力项目的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当场向招录机关申请复查,经同意后,体检医生可以按规定进行复查;对心率、血压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可当场向招录机关申请复检,经同意后,安排当日复检。

其他职位考生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可当场向招录机关申请复检,经同意后,安排当日复检。

所有职位考生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可当场向招录机关申请复检,经同意后,安排当场复检。

除《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的不进行复检项目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招录机关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纪检监察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招录机关在录用过程中对考生的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必要时,可以要求考生进行复检。复检前,体检医院和招录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

6、体检费用(含复检)由体检对象自理。

7、体检结束后,体检对象经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同意后方可自行返回。

8、体检结果由招录机关告知考生本人。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不合格者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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