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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自治区统计局【2015】31号《关于做好2015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现将做好2015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一)考试对象
凡在乌苏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统计工作尚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的专(兼)职人员,或有志于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须参加统计从业资格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报名时间、地点
时间:2015年6月1日—7月25日(节假日除外)。
地点:乌苏市统计局(市政大楼四楼)
联系人:白如冰
电话:0992-8505585
(三)报名方式
报名时需填写《2015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试报名登记表》一份,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各一份、本人近期正面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及数码照片1张。
(四)收费标准
1.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每门课程60元。
2.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费每人10元。
3.考试教材费一套65元(包括《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20元、《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学习指导》15元、《统计法基础知识》15元、《统计法基础知识学习指导》15元)。
(五)考试时间、地点
2015年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日期为9月20日,具体考试时间为(以下均为北京时间):9:00—11:00,《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14:00—16:00,《统计法基础知识》。
培训时间及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二、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一)参加对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统计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32学时。
(二)报名方式
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将实行网上报名,使用“中国统计继续教育培训网”(www.statsedu.com,以下简称继教网),全区统一考核,对合格者由自治区统计教育中心统一核发继续教育合格标签。
(三)费用标准
1.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资料费每门课程5元。
2.教材费:工业统计人员78元,其他统计人员63元(包括
《工业企业一套表填报指南》15元,《统计“四大工程”建设三十问》10元,《新〈统计法〉解读》8元,《基层统计报表填报指南》15元,《基层统计分析实用案例》15元,《基层统计报告写作点评》15元)。
乌苏市统计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