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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人事(职称)部门,中央、自治区驻哈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各行业部门的职能优势,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地区实际,现就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方式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两部分实施:一是公需科目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网络远程教育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3]585号)文件精神执行,从2014年1月开始,全地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24学时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公需科目学习情况、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将在继续教育电子证书上进行自动记载;二是专业课程按照地区人社局《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哈地人社字[2014]160号)文件执行,从2015年1月份开始,全地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48学时专业知识继续教育,主要采用集中面授的形式进行(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在本地区举办)。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学习情况、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将在继续教育证书上进行记载。
(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职称评审、聘任和职(执)业资格注册的依据之一。
(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办班培训为主,其它培训形式为辅。
(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采取以地直行业部门为主,初中级合并办班的形式。
二、组织形式
地区人社部门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地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地区人社局会同地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责任目标、学习内容、学习效果等实施定期评估。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仍由地、县(市)级教育部门负责履行制定规划、组织实施、检查评估和考核发证等工作职责。
无行政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其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地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基地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培训收费管理及培训效果跟踪等制度。
三、单位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
(三)如实统计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人数、时间、学分、内容等基本情况,报送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
(四)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证书管理
《继续教育证书》应妥善保管,填满后可换发新证,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申请原发证机关补发。各单位要将拟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经审验符合条件后,方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审、职(执)业资格注册的依据。
五、其它事项
(一)为提前做好来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地直各单位和县(市)务必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统计表》报送地区人事培训管理办公室,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分类报送相关行业部门。逾期不报,导致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未能列入计划参加继续教育的,由该单位承担相应后果。
(二)各行业部门应提前做好培训规划,并报送地区人事培训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并及时将各班次开班时间予以公示。
(三)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不正当行为取得继续教育证书、伪造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内容或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做出批评教育、取消考试成绩、注销继续教育证书、追偿继续教育费用、缓聘或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
(四)继续教育基地教学质量不达标或者不如实出具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结果的,由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继续教育基地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五)人事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哈密地区人事培训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2234211
哈密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