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来源:齐齐哈尔大学网 阅读:1697 次 日期:2015-05-22 14: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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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齐齐哈尔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232。学校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是黑龙江省属重点建设综合性大学,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全国文明单位。

第五条 学校地处黑龙江省第二大城市、闻名中外的丹顶鹤故乡——齐齐哈尔市,坐落于碧绿清澈的嫩江之滨、风景优美的劳动湖畔,享有“环湖大学”的美誉,被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授予“花园式学校”、“十佳和谐校园”称号。学校办学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大街42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了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并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的招生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区域,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及近几年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并通过各省级招生办、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布。

第九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的1%,根据各地生源情况,用于调节投档比例事宜。教育部对特殊类型招生的计划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办法

(一)同一投档志愿的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且达到学校最低录取线,如服从调剂,将其调剂到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二)对享有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按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有关投档的规定执行,但在专业录取时照顾政策加分不计入总分,以实际高考成绩作为专业录取依据。

(三)实际高考成绩相等的同一投档志愿的多个考生待录入到同一专业,且该专业剩余计划少于考生数时,优先录取享有照顾政策的考生(江苏省先等级后照顾政策),对不享有照顾政策的考生,按专业志愿次序进行录取,同一专业志愿次序的考生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录取(文史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课使用省统考成绩的必须达到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课使用校考成绩的必须合格。

(一)黑龙江省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1.美术类、舞蹈类专业按专业课省统考成绩择优录取。

2.音乐类专业按“专业清”原则录取,即同一投档志愿的考生,按专业课省统考成绩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再择优录取第二专业的考生,依次类推。

3.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二)湖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美术类、西藏自治区的美术类和音乐舞蹈类专业使用生源地省(自治区)专业课统考成绩择优录取。

(三)学校组织专业课校考的省份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1.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专业按专业课校考成绩择优录取。美术类专业校考成绩各专业间通用。

2.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值×100)×0.6+专业课校考成绩×0.4]择优录取。

3.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课省统考成绩必须合格,同一投档志愿考生按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招收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及《齐齐哈尔大学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时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英语(师范类)、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口试成绩合格。

第十六条 体检要求按照本年度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按类招生的专业,采取“2+2”或“1.5+2.5”的培养模式,培养和专业分流按照《齐齐哈尔大学按类招生专业培养和分流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核,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入学的新生,坚决予以取消入学资格,报生源地省备案。并积极配合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学历与学位

第十九条 学生学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及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 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奖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持生源地贷款相关证明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通过“绿色通道”妥善入学。学校鼓励学生办理生源地贷款,也可入学后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可通过申请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等解决学习、生活的后顾之忧。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按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齐齐哈尔大学,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类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章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大街42号

邮政编码:161006

联系电话:(0452)2738190

学校网址:http://www.qqhr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qqhru.edu.cn

电子信箱:qqhruzsb@163.com

齐齐哈尔大学

二〇一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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