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申请人:杨正大,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三元乡南北村13组2号。
杨正大诉方琦峰、吴丽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案号为(20xx)温瑞民初字第2753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已受理,现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267546.12元,被告方琦峰已经垫付75964.62元。
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191581.5元;
2、其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剩余部分由被告方琦峰、被告吴丽嫚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xx年10月26日
第2篇: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彭建云,男,汉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神岭村。
被申请人: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址:长沙市湘雅路87号
法定代表人:陈方平
职务:院长
电话:4327353
申请事由:
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9658.48元;误工费1447.2元;交通费11000.00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68.00元;营养费5000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300.00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904.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3249.91元;误工费1447.2元;交通费11000.00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68.00元;营养费5000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300.00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2145.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贵院定于20xx年7月12日开庭,因申请人在起诉与开庭之间产生必要费用,所以申请人提出上述请求,敬请同意。
( 书村网 )
此致
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xx年7月9日
第3篇: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原告):***,男,193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身份证号码: ***。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申请人(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贵院依法受理,现在申请人请求增加和变更诉讼请求并整理如下: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申请人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
2、判令撤销申请人与被告***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57000元;
4、判令被告***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20000元;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补充):
20xx年2月25日,申请人***与被告***签订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申请人当时考虑到二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虽无被告***的书面授权,但其二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申请人误以为被告***是代表被告***签订该协议的,正是因为申请人与被告***已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申请人按相关约定将公产房变为私产后,被告***才能陪同并代表***与申请人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因此,被告***的签约行为不是自己的个人行为,而是作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但因其没有代理权,而申请人误认为其有代理权,申请人存在明显的重大误解,因而应依法撤销被告***与***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此外,申请人原本打算将上述卖房款用于购买新的房屋,并委托儿子***全权代理买房事宜。20xx年1月16日***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购买***房屋,并支付了定金20000元。现在由于二被申请人未履行付款义务,致使申请人无经济能力支付上述房屋的购房款,卖方因其违约而没收了定金20000元。该定金损失正是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付款义务造成的,理应得到相应赔偿。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提出以上变更诉讼请求,恳请人民法院予以批准。
此致
天津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x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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