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集美大学诚毅学院高职招考招生章程
来源:集美大学诚毅学院网 阅读:847 次 日期:2015-05-14 13: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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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我院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国标代码13471),学校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199号(邮政编码:361021)。

第三条我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由集美大学与集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属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

第四条学院招生类型为普通本科,学制四年。

第五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教育部承认学历并经电子注册的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毕业证书,符合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招生工作委员会,在制订学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第九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按福建省招委会、省教育厅规定实行学校负责、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三章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及招生要求

第十条2015年招生专业:面向高中生类招生专业为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面向中职生类招生专业为汉语言文学、产品设计。

第十一条2015年招生地区为福建省,招生计划为235名,具体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编印的招生计划本为准。

第十二条我院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学院招生工作依据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高职招考本科批实行按类别专业志愿平行投档模式,由福建省教育教育厅根据各类别招生计划按一定比例分别划定各类别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我院根据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线上生源不足时,经批准,可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含2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五条报考我院的中职生在录取前,还须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其中,报考汉语言专业的考生,需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教育类职业技能测试,且要求测试成绩为合格;报考产品设计专业考生的技能测试成绩,直接使用其2015年普通高考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全国和全省职业院校大赛获奖考生无须参加技能测试。

第十六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15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的通知》(闽教考〔2014〕10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新生入学后须进行部分体检项目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考生,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档案退回其生源地。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制度

第十八条2015年各专业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

英语、汉语言文学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6500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8000元;

产品设计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20000元。

2、住宿费:学院统一安排住宿,根据住宿条件不同,住宿费按每生每年970元至1400元(公寓)收取。

3、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奖、助学金设置

学院设立专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每年向全院35%左右的学生颁发。此外,还有国家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学院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少量勤工助学岗位,让学生通过劳动取得一定的报酬,弥补部分生活费开支。

第六章纪律检查

第二十条 招生期间,由集美大学监察审计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和检查。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录取举报、投诉电话:05926181580和电子信箱:jiwei@jmu.edu.cn,查处招生中的违纪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诚毅学院网址:http://chengyi.jmu.edu.cn/

招生办联系电话:0592-6182895、6183328

招生办传真: 0592-6180587

招生办电子信箱:cyzsb@jmu.edu.cn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集美大学诚毅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院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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