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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2015年单独招生工作(以下简称“单招”)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单招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的单招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代码:12330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莱芜高新技术开发区凤凰路北首 邮政编码:271199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 学院简介: 学院是2000年10月经山东省政府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规划用地2000亩,现用地839亩,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固定资产6.2亿元,仪器设备总值8223万元,馆藏图书80.45万册。在职教职工737人,其中教授、副教授175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321人。现设有机电工程系、机械与汽车工程系、信息工程系、冶金与建筑工程系、经济管理系、商务管理系、师范教育与艺术系、医学技术与护理系8个系,17个研究院所,1个省级机械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山东省粉末冶金先进制造重点实验室)。开设51个专业,建有158个校内专业实验实训室、197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全日制在校生8600人。
第九条 办学特点:坚持“服务莱芜、辐射周边,工科为主、多科并举,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建设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高职院校”的办学定位和“特色立院、质量强院、文化兴院”的办学方针及“人人成才、人人就业”的培养目标,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逐年提高。
第十条 办学成就:学院建有8个山东省高职高专示范专业和特色专业,4个省级教学团队,29门国家级和省级精品课程。4个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建设项目,2个中央财政支持的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建设项目。1个省级机械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现有山东省优秀教师8人、山东省劳动模范1人、山东省优秀发明人2人、全省职业教育先进个人1人。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获得者2人,山东高校优秀辅导员5人,省级教学名师2人,山东高校十大师德标兵1人。荣获山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学生在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赛中共获得各类奖项434项。其中国家级一等奖4项、二等奖23项、三等奖51项;省级特等奖2项、一等奖78项、二等奖116项、三等奖146项。2010年荣获全国职业院校电子技能大赛一等奖。自建校以来共毕业各类技能型人才2万多人,就业率始终保持在95%以上。
第十一条 荣誉称号:学院先后获得“山东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山东省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优秀等次、“全省高校校园文明建设与德育工作双优学院”、“山东省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2012年11月5日,学院被确定为山东省高等教育技能型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单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单招计划、单招政策及单招实施方案,讨论决定单招工作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单招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单招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纪委对单招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报名
第十五条 学院单招计划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通过学院招生网站、招生简章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 单招对象为已参加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报名的考生,考生只能选报一所院校,且春季高考考生所报专业应与高考报名时所报专业类别相同。
第十七条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学院招生网站http://www.lwv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或直接到学院招生就业处报名。
第十八条 考生报名结束后,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进行资格审查,并在学院网站公示,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单招考试。
第五章 考试
第十九条 单招考试工作由学院具体负责、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
第二十条 考试内容分为综合考试和面试两部分,分值400分(艺术类考生加专业综合能力测试50分)。
第六章 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男女生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各专业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录取规则:根据招生计划,普通类专业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对口类专业按专业大类计划数1:1.2的比例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分专业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院将预录取名单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批准后,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公布:省招生录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学院招生网站(http://www.lwvc.edu.cn)、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录取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已被我院单招录取的考生与参加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享受同等待遇。考生被录取后,一律不再参加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未被我院单招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山东省2015年春季和夏季高考。
第七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 奖助学金:学院贯彻国家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制度,每年评选发放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各1次;学院设立春晖奖学金,每年评选发放1次。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学院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自愿选择,同时学院还设有特困生补助金,学生通过申请由学院定期向学生发放。
第二十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十条 绿色通道:由学院领导、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共同组成绿色通道办公室,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考生,签订缓缴学费协议书,办理有关入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专业调整: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费标准:理工类专业5000元/年/生,文史类专业4800元/年/生,艺术类专业7000元/年/生。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规定,学生入学注册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和应承担的赔偿。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联系方式: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学院办公楼108室) 电话:0634—6268696,6268314(兼传真)。地址:山东省莱芜高新技术开发区凤凰路北首 邮政编码:271199 学院网址:http://www.lwvc.edu.cn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莱芜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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