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教师资格认定的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答: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省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是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等有关规定,目前,除巩义市、长垣县外,兰考县、汝州市、滑县、邓州市、永城市、固始县、鹿邑县、新蔡县等8个省直管试点县(市)负责认定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名单须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