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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15〕12号)和玉林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5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玉市教人〔2015〕37号)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我县2015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一)认定范围
在博白县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对象
1.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我区各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师范类应届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或自治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列入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计划,参加当年全国统一组织的招生入学考试,经录取进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习,并具备了取得师范教育类毕业证书资格,列入2015年毕业计划的人员。
2.2013年和2014年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
3.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中等师范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所持毕业证书编号必须是以“桂师毕”开头。
(四)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五)户籍或人事档案在认定机构管辖区内。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三、关于申请表格的领取与填写要求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等有关表格统一由我局免费提供,申请认定人员请到博白县教育局三楼人事股(博白县城人民中路162号)领取。所有表格不准复印。申请人员必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所有的表格。
四、关于体检
1.2015年6月15-16日或7月13-14日持《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填写好姓名、性别等相关资料,并粘贴相片)到博白县中医院开单、缴费、体检。
2.体检当天早晨须空腹抽血,抽血检查最好在早上9:00前完成。
3.参加X线检查,请勿穿着带有金属饰物或配件的衣物,孕妇勿做X光射线检查及妇科检查。
4.检查完毕,请把体检表交到体检科。第一次检查有项目不合格的,请与体检科联系进行第二次复查。
五、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报名时间:
第一时间段:2015年5月4日—6月19日;
第二时间段:2015年7月6日—7月15日。
今年的全国教师资格网站和认定系统开放时间为工作日8:00-18:00,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放。
1.非参加国家统一考试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注册和填报申请人信息,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2.参加国家统一考试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二)现场确认
受理时间:
第一时间段:2015年6月15日—6月26日(休息日除外);
第二时间段:2015年7月13日—7月17日。
请网上受理成功的申请人员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地点进行现场确认,逾期不再受理。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现场确认地点:博白县城人民中路162号博白县教育局人事股。
六、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所需材料
1.户籍证明(户口簿) 或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复印件;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网报后导出A4纸双面打印);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1年),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5.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参加国考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无需提供)。2013年和2014年全日制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报人员须提供盖有学校公章的就读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名册、课程设置及成绩单、教育教学实习鉴定等证明材料各1份;
8.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9.免冠彩色标准相片1张(小2吋,3.5×4.5cm)。
申请人员提供以上材料时(第2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请依序装订成册,原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验证后归还本人。
其他未尽事宜,请致电0775-8332970咨询。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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