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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兴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力量,经城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向社会公开招聘数名城市管理协管员。
一、招聘岗位
招聘2名城市管理协管员,主要协助兴宁区城管执法队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招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热心城市管理工作;
(二)男性优先,年龄在18周岁和4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高中以上学历(法律专业、有驾驶执照的优先,复退转军人优先);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优先。
(四)符合城市管理协管员工作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行政拘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被开除公职的;
4、有精神病史的;
5、其他有不适宜担任城管协管员情形的。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5年4月14日—4月22日,工作日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不接受报名)
2、报名地点:济南路25号兴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3、报名手续:报名者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驾驶执照、复转军人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照1张到报名点报名,当场填写《兴宁区城管大队协管员报名登记表》。
4、报名人数达到开考要求即停止报名。
5、报名咨询电话:2415845(兴宁区城管队)
(二)考核与体检
1、面试。报名后用人单位根据报名条件择优面试,面试主要测试综合素质与能力。
2、政治审核。
3、体检。按照报考人员的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可依次递补。
(三)录用
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城区政府同意后正式录用,由兴宁区城管大队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二个月,试用期内不符合要求的予以解聘。
四、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工资标准根据兴宁区政府文件执行暂定为月基本工资1600外加绩效考核工资,绩效考核工资结合工作实绩发放。
南宁市兴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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