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鹤庆县201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公告
来源:鹤庆县教育局 阅读:1419 次 日期:2015-04-13 10: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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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教育局

关于201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做好2015年鹤庆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和《大理州教育局关于开展2015年春季教师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15年我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和社会人员。

二、申报时间及网络申报相关事宜

(一)网络申报时间:2015年4月15日至5月28日。

(二)申报程序:

1、申报人员应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说明;

2、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为:http://www.jszg.edu.cn),云南省申请人再登录“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上报名系统”,点击网站首页右侧“教师资格申请网上申报”下的“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后点击“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注册”进入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上申报系统或点击“网上申报”栏目,再点击“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注册”进入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上申报系统后,根据要求填写申请人相关信息,并上传个人证件照;

3、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全部工作后到户籍所在地的中心学校或所任教的中学、中心学校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①报名号及现场确认信息;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④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⑤鹤庆县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⑦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⑧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⑨办证照片(与网络申报电子照片相同的一寸免冠、彩色半身纸质照片一张)。各中学、中心学校审验相关证件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由审验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证件原件审验后交还本人),并于2015年5月25日前将所有申报纸质材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报送县教育局人事股,县教育局在申请人现场确认时再次审核申报材料。

(三)现场确认时间:2015年5月25日至5月28日。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带好各种证件原件到县教育局进行现场确认,否则报名无效。

(四)现场确认地点:鹤庆县教育局人事股。

三、资格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含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员必须在2015年4月15日至5月28日,通过网络提交申报的相关信息(包括上传个人证件照),申报网站将于2015年5月28日关闭,网站关闭后将不能再提交申报信息;未经“中国教师资格网”提交个人信息的申报人员不能进行现场确认,也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2、由于现场确认只能在自己网络申报时选择的确认点进行,请在网络申报选择现场确认点时,按要求正确选择确认点,并记好个人选择的确认点和报名号。

3、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录入的申报信息在提交后不能再进行修改,请认真核对无误后再提交信息,避免由于信息出错影响认定和发证。网报过程中请记好自己的密码,以便查阅相关信息及现场确认。

4、请务必在网络关闭前完成现场确认,未经现场确认,将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五、工作要求

1、各学校要严格掌握申报人员范围、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员所提供的材料,把好质量关。按时收集申请表等材料及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并提醒申请人于5月25日至5月28日按时到教育局人事股进行现场确认。

2、各学校要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确保各类申请人员及时了解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信息,并按时完成申报、确认工作。

3、所有表册均为A4纸,申请表双面打印。

4、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鹤庆县教育局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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