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清远市连山保育员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方案
来源: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阅读:1746 次 日期:2015-04-08 1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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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保育员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保育员工作条例》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清远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通知精神(粤财社【2014】128号文),借助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的力量,推动我县幼教行业员工晋升职业技能,积极参与技能培训,不断提升从业素质,适应当前我县幼教行业规范发展、持证上岗的需要。

二、培训目标

以《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为准则,《保育员培训大纲》为基础,通过对在职保育员或即将从事保育员工作的人员进行保育员理论与操作技能的培训,使学员达到国家保育员职业标准要求,考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育员(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培训内容及学时

(一)培训内容

保育员初级职业标准相关的理论知识及实操技能。

(二)学习学时

培训学时:初级,面授54学时,自学初级56学时,面授时间安排在星期六、日进行。

四、培训对象

在职或将要从事保育员职业岗位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16—50周岁,具备一定的学习能力,能够通过QQ(QQ群号:2907238961)与培训机构连山职业技术学校保持联系(以下称培训机构),能完成保育员培训学习全部课程任务,参加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育员(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并具备以下相关报名条件的全体人员。

(一)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初中毕业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

2、初中毕业后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指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办学机构培训并结业)。

五、考核与证书

(一)考核

参加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统一考试(每年6月、12月),考核形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二)证书

成绩合格者,均取得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育员(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全国通用。

六、学习费用

费用由培训费、考证费、教材费及其它费用组成。培训费由培训机构(30人以上开班)开班时代收。

(一)符合专项资金资助的非全日制学生、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根据清远市财政局、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财社[2014]113号】)精神,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力(非全日制在校生、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每人可享受一次同一级别的免费培训和考证;已享受免费培训考证的,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提升一级资格等级(含跨工种)的免费培训。符合以上条件的学员,免收培训费,其培训费用由培训机构通过申领专项资助资金解决(学员报名时先垫付考证费120元;教材费48元,共168元,考试合格后,培训机构在成功申领补助资金后退还考证费和教材费)。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二)其他人员(在校生、在编在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培训费初级每人1600元(含一次考证费、教材费,由学员个人承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七、报名确认及培训时间、地点

(一)报名时间

2015年3月20—4月15日。报名人员不限地域,可报名参加初级培训。

(二)培训时间、开班时间

2015年上半年:初级培训时间为4—6月;面授上课时间:2015年4月25日上午9时;面授上课地点:连山职业技术学校

八、报名与上交资料

培训班开班时,学员须提交以下资料:

1、报名申请表(见附件1)。

2、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3、近期正面直边免冠证件大一寸照片8张。(要求:白底彩色或黑白色证件大一寸照片,光面相纸,并用铅笔在照片背面写上学员姓名及报考工种、级别。一次性快照、翻拍等其它不合格照片一概不受理),并自带电子相片一起上交。

4、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份。

九、注意事项

(一)学员确定报名参加保育员职业资格考试,才参加考试前的培训。

(二)报名过程如有疑问请与连山职业技术学校蒋老师联系。咨询电话:0763—8732699,13726992027(教师短号662027)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职业技术学校

2015年3月19日

更多信息请查看广东省教育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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