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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才引进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确保人才引进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促进人才引进工作有序高效开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人才引进坚持服务发展、优中选优、以用为本、严密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制定计划。
(一)需求征集。用人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人才需求信息,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明确需求人才的岗位、数量、学历、专业、经历等具体条件标准及政策待遇等。
(二)计划编制。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分别汇总、整理各用人单位申报的人才需求信息,并与市编委办共同审核空编、缺职和结构比例等情况,形成人才引进计划报市人才办。
(三)计划审批。由市人才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人才引进计划。
第四条 公告发布。由市人才办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人才引进公告。
第五条 信息收集。由各用人单位负责报名信息的收集及有关标准、政策的解释工作。
第六条 资格审查。
(一)初审。由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公布的人才引进条件标准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形成初审报告。审查的材料主要包括:
1、学历学位证书或学校为应届毕业生出具的相关证明;
2、身份证、户口簿或当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4、专利、科研成果以及获奖情况证明材料;
5、其他能够证明其符合引进条件的材料。
(二)复审。各用人单位将初审报告,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复审,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形成书面复审意见报市人才办核准后,向用人单位反馈复审结果。
第七条 能力测评。由市人才办协调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进行能力测评。
第八条 组织考察。用人单位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查档核实其身份、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经历业绩、奖惩等情况,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需查核其在校表现、学习成绩等情况,将档案中的相关资料复印后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备查。
(二)向考察对象工作单位或学校了解其现实表现。
(三)向考察对象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检察、纪检等部门了解其是否有违纪违法情况。
第九条 申报核准。用人单位综合能力测评和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提出拟引进人选,与相关档案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才办。市人才办复审通过后,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审议,或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签批。各县人才引进结果报市人才办备案。
第十条 办理手续。按照管理权限,由用人单位到相关部门办理引进手续。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专项或批量人才引进工作。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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